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林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那麼又是怎麼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篇一

  轉讓方甲方: 承讓方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明確轉讓方與承讓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特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2條本合同僅轉讓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不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有關設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權出租範圍內。

  第3條承讓方對在承讓林地使用權年限內培養的林木享有所有權,承讓方有權在林地上套種其他的作物,其合法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承讓林地的範圍和年限

  第4條承讓林地位於 ,地塊編號為 。其位置與四至界限見附件:林地地理位置圖與林地規劃設計圖。

  第5條轉讓林地總面積 畝,《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號為 ,並以該影印件為附件。

  第6條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為 年,自辦理完該林地的山林權屬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續簽《》優先權,雙方可另訂合同順預延貳拾年。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7條甲方應當將林地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在 年 月 日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同時有權監督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8條甲方所轉讓的林地應當是甲方與林地所有權原擁有者簽訂的林地使用權轉讓一級合同中,經原林地所有權人同意,准許由甲方統一轉讓的林地。甲方保證原林地使用權人對所轉讓的零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具備政府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沒有林地權糾紛。如發生糾紛或變故,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所需費用以及照成的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與林地使用權原擁有者簽訂的一級合同原件應交一份給乙方,作為本合同聯合附件存檔。

  第9條在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在義務協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進入林地放火,採礦,挖土,放牧等有損林木的行為,對開荒毀林、偷盜林木等事件要及時排除;如因上述事件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向有關單位、個人追索賠償。

  第10條在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由甲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林地使用權證。辦理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11條甲方承讓的林地內如果有墳地,乙方進行造林施工時,墳地周圍5米內不種樹。合同簽訂後,如乙方需開挖新墳,須徵得當地林業站、村委會、公司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毀林開坆。

  第12條甲方錢包乙方在經營林地期間道路順暢,如出現路權問題或交通阻礙,甲方有責任及時妥善調解處理。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13條合同簽訂並由甲方辦理好一切相關手續後,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權轉讓金,年林地轉讓金為每畝年 元, 元人民幣。在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中,轉讓金維持不變。

  第14條林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辦法為:

  1、合同簽訂後,按規劃面積每畝預付定金 元,甲方轉讓的林地為無林荒地, 年 月份在裁植工序完成後按實際栽植面積扣還定金後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以後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簽訂合同當年不計轉讓金,轉讓金計算從種植當年起。如至 年 月底乙方未進行造林,甲方不再歸還乙方定金,同時有權將乙方規劃的林地轉讓給第三方,甲方除將定金歸還乙方外另加罰雙倍定金給乙方。

  2、甲方轉讓的林地為有林地需要砍伐清理的,由甲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按本合同第7條規定時間前採伐晚班交付林地給乙方;也可以另行協議將林木作價賣給乙方,由乙方自行採伐清理。

  第15條 乙方將在使用林地時只能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為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和綜合經濟效益,亦准許進行林單間套種或立體開發,亦准許修建一些和營林專案相配套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第16條 本合同規定的林地使用權期滿後,乙方應當及時歸還承讓的林地。林地上附屬的生產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雙方協商後可由甲方作價處理。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17條 本合同規定的林地使用權屆滿時,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林地,須在期滿前180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簽訂續期合同、並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如使用權年限屆滿終止時,雙方無意續簽合同,乙方應歸還青山,保證租用林地內的採伐跡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費用以該轉讓地最後一個輪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交還林地時由乙方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18條 如何一方由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19條 遭不可抗的一方,應在72小時之內,將事件以信件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20天,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20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已轉讓林地被徵用,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乙方辦理該林地各項補償手續,以儘快取得徵用補償金,其中屬乙方投入的林地上固定設施補償及林地補償和青苗補償歸乙方所有;屬於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鬼甲方所有,並同時辦理該林地的解除或變更手續。

  第21條 “不可抗力”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後後果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凍害、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22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當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應在20天內糾正該違約行為。如20天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另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第23條 如果甲方是違約不能按期交付林地給乙方使用或中途變故造成乙方施工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24條 如果乙方完成造林後不能按時支付轉讓金,從滯納之日起,每月應加繳納所欠轉讓金的0.1%的滯納金。

  第25條 在頒發林地使用權證後,突發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在2年內能在該林地內安排營林專案,經雙方協商,可相應推延本合同規定的期限。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權收回該林地使用權。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26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27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28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不受機構撤銷並和人事變動影響。

  第29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第30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按照《廣東省外商投資造林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按照面積向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報批。

  第31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約定後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出讓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影印件2份或林地權屬證明2份。

  2、甲方關於轉讓林地使用權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2份。

  3、所轉讓林地規劃設計圖2份。

  甲方簽字蓋章: 縣 鎮 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縣 林業站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縣 人民政府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縣 縣林業局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範文篇二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將其林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 流轉林地概況詳見附件一

  1、 流轉林地地類:無立木林地的荒山

  2、 流轉方式:有償流轉,只流轉林地的使用權,林地的所有權不流轉。

  3、 流轉期限:月日止

  4、 流轉林地座落:

  5、 流轉林地林權證號:

  6、 流轉林地、地塊、四至、面積:東:南 北。

  二、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包括種植中草藥等。

  三、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依法自主決定以轉讓方式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

  2、義務

  1確認前述流轉林地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流轉後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仍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2本合同是甲方經大家商定後確定、而且後代子孫無爭議,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流轉合同。

  3合同期限內,甲方應確保林地及周邊原有道路有權無償使用和乙方根據林地經營需要新開林道的正常通行乙方受讓林地範圍內,如有他方干擾應負責給予解決,並承擔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經營過程中治安問題,解決乙方與村民發生的爭議等問題。

  5尊重並確保乙方自主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協助乙方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業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登記、備案,在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和採伐林木手續時,甲方應提供相關證件協助乙方辦理,直至辦理完畢、變更林權費用由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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