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採購協議範本

  貿易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履行中發生 糾紛必須依法解決。但貿易合同與兩個或是兩個以上國家相聯絡,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國家之間是平等的,合同當事人也是平等的,因此與之有聯絡的國家的法律也是平等的,都有被適用的可能。今天小編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機電產品採購協議的範本  ;具體內容如下,希望能對打擊有所幫助!

機電產品採購協議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係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檔案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檔案。

  b.“合同價”係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後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係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裝置、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係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除錯、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專案現場”本專案現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曆天數。

  2.適用性

  2.1 本合同條款適用於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範圍。

  3.來源地

  3.1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

  3.2 本條所述的“來源地”係指貨物開採、生長、生產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過製造加工的產品或經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品均可稱為貨,商業上公認的新產品是指在基本特徵、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別的產品。

  3.3 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於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釋出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 除非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採用公制。

  5.使用合同檔案和資料

  5.1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僱傭於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僱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並限於履行合同必須的範圍。

  5.2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檔案和資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檔案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後應將這些檔案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後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 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採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和營業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和營業的銀行,用招標檔案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 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後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並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8.4 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後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 在交貨前,賣方應讓製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效能、數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並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檔案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效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製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後面。

  8.6 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場後,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並出具交貨後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場後九十90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 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定的保證期內,根據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 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 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於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於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端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 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註“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註“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乾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易中使用的適當的標記。

  11.裝運條件

  11.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隻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專案現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定。

  11.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 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量或重量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後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後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註明。

  12.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後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註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

  13.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和/或其他單據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於說明各方任的貿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 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後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寄給買方,並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製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製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鐵路收據/貨車收據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製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 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並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 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後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專案現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隻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隻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隻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隻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用於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隻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 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格規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裝置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執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並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專案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執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 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16.3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