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勞動合同書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所有制性質: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現在住址:

  身份證號碼:

  務工許可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月。

  乙方如為臨時工,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實行試用期。乙方如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應註明批准招用文號。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任務,從事 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於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日。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為: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按有關規定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鄉村集體企業沒有勞動管理規定,甲方應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勞動法規制定規章制度。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和失業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後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補助金制度,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鑽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後,乙方須為甲方服務 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 元。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並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雙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