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房屋租賃合同書

  近幾年,隨著流動人口的增加和房價的攀升,房屋租賃法律關係越來越頻繁的運用到人們的生活的各個方面。你知道是怎樣的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1

  出租房: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租給乙方房屋 間,經營 。甲方只租房屋,水、電費由乙方自負。

  二、甲方房內室外門窗玻璃完整俱全,照明設施俱全,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保持房內室外設施完整無損,如有損壞,由乙方賠償修復。

  三、乙方在租賃期間上級部門徵收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負,包括房屋租賃稅。

  四、如甲乙雙方租房合同到期時不能繼續延續合同, 必須提前一個月打招呼,否則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經濟損失。

  五、租賃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終止,租賃費每年 元,房租一年一付。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應遵守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____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裝置應每隔__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援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單位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3

  甲方出租方姓名或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號:

  乙方承租方姓名或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一、 甲方將下列房屋出租給乙方:

  房屋位於 住房,房產證登記面積 。

  二、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上述房屋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結束。租金為¥ 元/月。

  三、在租賃期內:

  1.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或中途停止租賃。

  2.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內從事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否則一切由乙方自負。

  3.房屋由乙方人為原因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4.非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結構。確實需要改變結構時,由乙方提前向甲方申請,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甲方應該保證在租賃期間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6.乙方負責租賃期間水電暖費用的交納,以當地政府的價格標準執行。

  四、租賃期滿後,乙方要續租時,甲方應優先考慮。

  五、違約責任: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意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向對方交納年租金50%作為違約金。

  六、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協議,空格處手寫文字與印刷列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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