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意向合同書範本
意向書、協議書和合同都屬於契約文書。它們是協商一致的產物,對訂立的雙方或多方都具有約束力,有的受法律保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房屋買賣意向合同書相關範本。歡迎閱讀!
如下:
甲方出賣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見證方: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____________號樓_______ 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朝私________號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 日止。
第二條 此房屋實際售價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裝置。
第三條 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影印件:
身份證、戶口薄;
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託出賣的證明;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檔案。
第四條 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准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
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檔案及影印件:
身份證、戶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 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戶手續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公司的資料為準。
第七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8條 定金
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________ 元作為房款
的一部分。
第9條 付款方式;
首付款 :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________ 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餘 款 :過戶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 過戶完成首付款和餘款當日兌現
第10條 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________ 元違約金。
共2頁: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見證方: 見證人: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
第十一條 交房日期:________ 。
第十二條 備註: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傢俱電器包括:根據傢俱清單。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傢俱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 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附帶傢俱見傢俱清單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見證人簽字: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 日
房屋買賣意向合同書相關解析:
一、意向書不等於房屋買賣合同?
屬父子產權各持有50%的房屋,在物業公司員工見證下,雙方達成了由兒子xx以60萬元,向父親老朱出讓其名下持有的全部份額。
豈料,事後xx又反悔,認為60萬元就出讓吃虧了,被老朱告上法院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協議書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近日,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產權歸父親老朱所有,兒子xx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另由老朱支付xx人民幣60萬元。
原來,2年前,老朱與xx曾為本市xx路某號房產引起訴訟, 老朱向法院訴稱,該房屋系自己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卻登記在xx名下。後父子關係不睦,經法院判決父子雙方各持有該房屋50%的份額。2009年3月31日,雙方在物業公司員工見證下籤訂了協議書,約定由老朱出資60萬元,買下屬xx名下的50%份額產權,定於6月30日前付清款項,xx得款後應協助老朱辦理房產變更手續,事後xx認為60萬元轉讓,自己吃虧了予以反悔,
再次引起訴訟。老朱還請物業員工出庭作證,簽署房屋買賣意向書全過程。
法庭上,xx辯稱房屋買賣協議只是意向書,雙方沒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而且意向書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籤訂的,意向書不公平,屬被迫簽署的,認為父子矛盾主要是父親反對他交女朋友,自己並不想將房屋賣給父親,因為該房屋價絕對不止120萬元,堅稱雙方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老朱與xx簽署的該房屋買賣意向書,包含了兒子xx將共有房屋中持有的份額轉讓給父親老朱,該協議書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成立。
根據協議條款,雙方對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已作約定,應視為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雙方均應按該合同義務履行,遂作出了一審判決。
二、無需承擔的《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
案情回顧:
2012年,吳小姐與王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價款,支付方式及房屋交付方式,並約定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時間,居間合同簽訂後,吳小姐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後由於在買賣合同簽訂時,雙方未能就王先生的全家戶口遷出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吳小姐要求王先生退還已支付購房定金,王先生認為吳小姐到期不購買房屋,構成違約,拒絕退還定金,吳小姐隨委託本律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定金,並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至實際退還日。
審理結果:
法院裁判認為,吳小姐通過中介方居間介紹與王先生簽訂的《房地產居間合同》中,關於買賣房屋的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吳小姐要求取得無戶口遺留的房屋具有合理性,雙方就該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王先生應當將收取的定金返還吳小姐。其以吳小姐違約為由拒絕返還定金的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小姐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向吳小姐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
該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戶口遷出問題”屬於能夠影響到當事人是否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因素。當事人對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且在居間合同中並未作出明確約定,故雙方最終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於不能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王先生收取的定金僅僅是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的擔保,在對正式合同重要條款不能達成意見時,雙方對此均不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本案王先生拒絕退還定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由於此類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定金協議、意向協議等購房意向協議一般只是房屋買賣雙方就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總價、定金或意向金、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達成初步的一致,但尚未就房屋買賣所涉及的具體內容,比如房屋交接時間、過戶交易時間、過戶交易稅費承擔、購房首付、銀行貸款額度、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房手續、出賣房屋現在是否有銀行抵押貸款,有銀行抵押貸款的則如何登出抵押、出賣房屋現在是否有租賃合同在履行,有租賃合同在履行的則何時終止租賃合同履行、出賣房屋內現在是否有戶口未遷出,有戶口未遷出的則何時遷出戶口、水電燃氣等更名過戶手續及其費用承擔等等問題達成明確的一致,仍需房屋買賣雙方進行充分、深入的磋商後才能具體確定,因此,這時的上、下家僅處在房屋買賣意向階段,該等協議的只是就房屋的“買”與“賣”具有合意,如一方作不買或不賣的決定,則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但這並不能直接意味著買賣雙方已建立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案件中,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簽訂,因此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
從以上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還是比較複雜的,建議購房者,及時尋找專業律師,避免損失更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