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用車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乙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第二條 乙方租用的汽車只限於工地運砂石、水泥、磚、木料和預製板用。乙方只有排程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甲方司機負責。
第三條 乙方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如車輛裝置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甲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甲方自負,如果致使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乙方不但不給付甲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甲方每天還要償付乙方 元違約金。
第四條 租用期定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乙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 日前向甲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第五條 租金每月為 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第六條 所用燃料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甲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乙方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