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員工制度

  金融公司的員工管理制度是對公司管理活動的公司管理制度安排,那麼如何制定一份滿意的公司員工制度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篇一

  1. 考勤: 遲到 。一次 10 元按自然月計算,一月遲到三次以上,每次扣 30 元包括前兩次。

  事假 。按每次 30 元處理,若半天事假則 15 元處理無故曠工者按每次扣 100 元處理,累計無故曠工三次按自動離職處理無故曠工三次或以上,視為自動離職,當月無工資。

  2. 上班時間須佩戴工牌,著裝整潔,大方、得體,不得穿著牛仔褲。男性標準著裝:西裝,襯衫,領帶,西褲,皮鞋。女性著裝大方得體,高跟鞋。

  3. 辦公期間,不得在辦公司內大聲喧譁、打鬧、吃東西。愛護公司財物,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 工作期間,公司電腦不可以做與工作無關的用途,例如玩遊戲,聽音樂等。違規者,發現一次扣 100 元,屢教不改者,扣除當月工資。

  5. 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出勤不足 15 天者包括被公司勒令離職當月無工資。

  員工簽字:

  身份證號:

  日 期:

  篇二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資訊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祕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儲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祕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祕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複製、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複製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絡,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案防工作,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案防管理體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強化法人負責和責任追究,推進案防長效機制建設,實現案防關口前移,及早防範和化解案件風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第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案防工作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資產規模和業務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案防管理體系,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案防管理體系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等,下同職責;

  二監事會職責;

  三高階管理層職責;

  四適當的組織架構;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內部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董事會應當將案件風險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風險,將董事長列為案件風險防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應當下設合規委員會或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案防工作。專門委員會中應當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成員。專門委員會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批准案防工作總體政策,推動案防管理體系建設;

  二明確高階管理層有關案防職責及許可權,確保高階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體要求,審議案防工作報告;

  四考核評估本機構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確保內審稽核對案防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

  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履行董事會的有關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監事會或監事應當監督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監事長是案防工作監督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高階管理層應當有效管理本機構案件風險,行長或總經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高階管理層應當明確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案防工作的職責分工,確保專人負責,並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一名合規總監或指定一名高階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合規總監負責本機構合規及案防工作。合規總監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範圍,崗位變動要按照監管管轄事前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合規總監向行長報告工作,同時向專門委員會報告工作。

  合規總監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查、檢查和監督執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全面掌握本機構案防工作總體狀況,並定期報告;

  三建立與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權責明確、報告路線清晰、執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合規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合規部門為案防工作牽頭部門,將本機構案防工作組織實施作為其重要職責。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其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定本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實施、協調落實案防工作決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三收集彙總案防工作情況,定期分析本機構案防形勢,確定案防工作重點;

  四督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切實履行案防職責,確保案防管理體系正常執行;

  五跟蹤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案防監管要求;

  六定期組織案防工作培訓。

  第三章 制度及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具體業務部門發起制定業務制度和辦法。業務制度和辦法應當覆蓋全部業務流程,明確責任部門,確保員工理解掌握制度並明晰違規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制度後評價體系,對各項制度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確保制度涵蓋所有業務領域和環節。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統一授信、分級授權制度以及前、中、後臺職責明確、崗位分離、制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對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資訊科技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案件的能力,支援各類管理資訊適時、準確生成,對關鍵業務環節實時監控,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符合本機構特點的案件風險排查、報告、處置、問責以及整改、後評價等專門制度。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規範各級機構及其員工行為,防止因考核激勵機制不科學誘發員工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檢舉、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和堵截案件的獎勵制度,強化員工參與案防工作的激勵引導,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人員培訓與行為管理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員工培訓教育作為案防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的員工合規及案防培訓體系,制定合規及案防培訓計劃和重點業務培訓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訓考核機制,並與員工崗位、待遇、職務晉升等掛鉤。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能力、經驗和專業素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為案防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員工職業規範約束,將員工行為管理與操作風險管理有機結合。主要工作至少應當包括:

  一建立並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將員工入職前背景考察、職業操守、八小時內外行為規範等要素納入案防管理範疇;

  二加大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洗錢、涉黃、涉賭、涉毒、經商辦企業、過度消費及負債、頻繁請假等異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並加大對案件易發部位和薄弱環節的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整體案防工作情況、案防管理體系執行情況、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並根據檢查評價結果促進內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整體移位、突擊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合理設定突擊檢查頻率、覆蓋範圍、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質量評價標準,加強對基層網點和一線櫃檯的突擊檢查。

  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客戶建立獨立的資訊反饋渠道,實現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

  第六章 考核與問責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案防評價制度,對各級機構案防工作進行考核,並作為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要素至少應當包括案防工作組織及質量、內控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內審監督、案發情況、責任追究和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建立有效的違規及案件問責制度,嚴格責任認定與追究,嚴肅處理違規失職人員,發揮違規懲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質量控制,業務條線管理、合規管理、內審稽核等負有檢查職責的部門對具體發案業務已做過專項檢查或審計,應發現未能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後未及時報告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監管

  第二十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式應當按監管管轄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對於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和評估中發現的有關案防工作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架構設定不完全適用本辦法有關要求的,相關機構法人應當按監管管轄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