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縣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
為規範城市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的管理,《敘永縣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敘永縣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管理,繁榮經濟,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敘永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凡在敘永縣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戶外廣告、招牌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為廣告設定服務的組織、個人以下簡稱廣告設定者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構築物、場地、空間及交通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設施,採用張貼、懸掛、繪製等方法設立,以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等為形式的廣告。
本辦法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意一邊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單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稱招牌,是指在經營門市店面、單位辦公場所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標記或內容的牌匾、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
第四條 敘永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戶外廣告、招牌的設定和管理。縣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衛生、食品藥監等部門配合做好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設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符合建設部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設定形式應注重風貌塑造,與街景協調,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廣告設定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
二設定的地點、形式、規格應與街道、建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突出城市風貌特色;
三戶外廣告內容應健康、合法,廣告設定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出現破損、陳舊、脫色等的,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四伸出式戶外廣告牌,外挑距離不得超過3米,且不超過道路紅線,底邊距地面的淨空高度不得小於3米,高度不得超過建築屋頂;屋頂廣告高度不得超過6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築兩側牆面。
五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設定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
六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必須符合相關技術和質量標準,由具有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製作,安裝應牢固、安全。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設定者須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定載體使用權證明;
二設定載體位置關係圖;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五提交廣告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七條 縣城市管理局對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後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申請人持《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設定。
第八條 對於單立柱廣告以及設置於城市公共空間包括山體、水岸、綠地、廣場等、主要出等重要節點影響城市風貌的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由縣城市管理局組織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對設定點位及方案進行審定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公益廣告位的設定,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同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對設定點位及方案進行審定。
確定的公益廣告位不得進行商業性宣傳。釋出或更換公益廣告,內容必須經發布單位主要領導稽核,內容核定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專用於公益廣告宣傳的廣告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告位的設定和維護管理。公益廣告畫面的完好、清潔衛生、安全事項和畫面設定費用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
第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全部設定工作包括燈光。逾期未完成設定工作的,審批手續失效。確需進行設定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為兩年,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為一年,電子顯示屏可延長至六年。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在其右下角標明批准設定的文號及設定期限。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屆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於期滿前15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設定。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期設定許可的,設定者應於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2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十三條 對於戶外廣告,誰設定誰負責維修管理工作。設定在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載體上的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由建築物、構築物或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定的,由設定單位負責;有設定協議的,由協議約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禁止在沿街建構築物、公用設施、橋樑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廣告。在城市建築物、公用設施上牽掛宣傳佈幅廣告,須經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保持完好、整潔,設定期滿後必須立即清除。
第三章 招牌設定管理
第十五條 招牌的設定,設定者須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影印件或有關機關批准的名稱證明;
二招牌的設計圖紙資料和效果圖;
三經營辦公用房的產權證明檔案或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定申請5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核發《招牌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說明理由。核發《招牌設定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招牌設定。
第十七條 招牌的設定有效期為二年。期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於期滿前15日內到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手續;期滿後不再設定的,20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招牌應在右下角標明批准設定文號及設定期限;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招牌設定位置、規格、形式、內容的,應到原批准設定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招牌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安全要求。招牌設定不得超過建築外牆面0.5米以上,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侵佔公共空間。
第二十條 設定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正常間距;
二不影響建築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統一規劃,實行一街一景,塑造城市風貌;
第二十一條 招牌設定者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範,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汙漬明顯、缺筆少畫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佔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定招牌。禁止將店名或單位名稱直接書於牆壁或以紙張、布幅懸掛、貼上於牆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招牌或擅自改變批准設定的地點、內容、形式、規格、時間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亂貼亂畫廣告行為,可以依法先行登記儲存從事違法行為的施工工具等有關證據,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因戶外廣告設定造成其它設施損壞或人身傷害的,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違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辱罵、毆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敘永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