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改名字要怎麼辦理

  部分人由於認為自己的名字不好聽想該名字,尤其是很多父母當時頭腦一熱給寶寶起了一個特立獨行的名字,現在後悔了想改,怎麼辦?今天小編就來告訴你,歡迎閱讀。

  給孩子改名字的基本步驟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的證明,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戶口本改名字的程式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週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元。

  給孩子改名字的申請書範例

  ××市××區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男,漢族,×××年×月××日生於××市××××醫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時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檔案、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

  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更改為×××,望同意為切!

    申請人:
    ×××年×月××日

  給孩子改名字的辦理手續

  關於姓名變更:

  1、公民姓名登記原則

  姓名是公民之間藉以相互識別的文字元號,是公民特定化的個人標識,也是公安機關進行人口管理的基礎。

  1公民姓氏登記。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其姓氏應當隨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記。公安派出所在為公民登記名字時,除姓氏可保留異體字外,其名字應使用國務院公佈的漢字簡化字填寫,不應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冷僻字,不應在名字中夾雜字母、符號、阿拉伯數字等。

  2、變更姓名的條件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係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關係變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⑤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①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②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⑤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⑧婦女稱氏改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正在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4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變更更正戶口專案申請表》;

  ②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的,需監護人簽字同意;

  ③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在校學生;

  ④父母共同簽署的同意書父母離異的;

  ⑤本人同意書本人已滿10週歲,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

  ⑥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變更更正戶口專案申請表》;

  ②本人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願承擔由變更姓名而引發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關責任;

  ③公證機關公證書;

  ④所在單位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僅限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⑤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對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進行調查核實;

  ⑥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5、注意事項

  1處理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問題,應堅持既要尊重公民意願,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則,成年人變更姓名從嚴控制。

  2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原則上只能變更一次。

  3成年人申請更改姓名,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4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夫妻雙方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相關檔案精神,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5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6姓名更改後,仍應將原名在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曾用名”欄上明確記錄,有多個“曾用名”一併記錄;嚴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況下,直接新增“曾用名”。

  7被收養人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後,在為其下一代辦理出生登記時只能按照被收養人夫妻現有的姓氏確定姓氏。被收養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復被收養人原來姓氏的還祖姓的,憑本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申請、被收養人原有姓氏的證明、收養人同意書、《居民戶口簿》,經縣區公安局審批後辦理。

  6、審批許可權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還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由縣公安局審批。

  7、辦理時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請後,3工作日內辦結;“還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辦結。

>>>下一頁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