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英文怎麼說英語寫法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生育津貼英文怎麼說?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生育津貼單詞,歡迎閱讀。

  生育津貼英文

  maternity benefits

  The social insuranc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nutrition allowance of the employees during their child-birth. The hotel account has received the nutrition allowance from the social insurance and gets it paid to the employees now.

  The nutrition allowance is subsidized by social insurance during the birth period, as the hotel has received this part from social insurance, now it is paid to employees.

  生育補助費

  maternity allowances

  產婦分娩津貼

  maternity benefit ;

  生育保險條例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醫療服務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援和愛護。

  目前,我國生育保險的現狀是實行兩種制度並存:

  第一種是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種是生育社會保險。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以及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注:生育保險津貼:生完小孩五個月內辦理,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津貼發放標準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生育醫療費

  1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補貼。

  二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用人單位要依據相關檔案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產婦。

  三、生育就醫手續確認

  女職工在懷孕周後,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從年月日起,由用人單位到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生育保險法律條例

  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為期6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並參考各國法規制定的,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國務院釋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其主要內容是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產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級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