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落實責任
落實安全責任,才能更好地確保安全目標。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內容一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文明有序,完善政府領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各部門負責、全社會參與的管理機制。落實“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有效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縣人民政府道路安全委員會為了有效控制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對本轄區交通安全責任制單位實行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指標控制,強化單位內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管理,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會化程序,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識,獎優罰劣,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的制度。
本辦法所要控制的交通違法行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確定的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規定的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三條 凡在本縣轄區內的機關、部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鄉、鎮、村、學校、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私有機動車主,均須按本辦法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香河縣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本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的實施。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在上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具體組織實施安全責任制及處罰。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每季度應召開一次交通安全聯席工作會議,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必須參加。會議內容是:通報交通安全形勢,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措施,進一步落實交通安全管理目標和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的良好局面。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和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機關、單位要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交通安全及事故預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所有單位必須負責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督導協調,經常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隱情隱患。
教育部門必須將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常識納入教學計劃。切實做好中小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開展好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部門要做好交通安全的宣傳工作;交通法規和交通常識的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文明意識和交通法制意識。
交通、建設部門要及時搞好道路的維修、養護、拓建、改造。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交通標誌、標線的增設、更新、實施,徹底消除事故隱患。切實加強對運輸行業、企業特別是計程車輛和私有客運車輛的管理。
對佔用公共場地設定的停車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部門聯合進行管理,對停車場周邊亂停亂放車輛要及時清理。縣城區內未經允許佔用人行道亂停亂放車輛造成道路損壞,應聯合清理並責令賠償。
城管、工商部門應對影響交通、有礙市容的集貿市場、商業網點、攤販、店外店進行清理、規範主要街道、交通幹線及兩側人行道要還路於行。
第七條 經香河縣人民政府批准,香河縣交通安全委員會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年度控制指數。要將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將責任落實到具體人,並登記造冊,報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備案。縣交通安全委員會將定期對各部門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第八條 對私有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指標控制,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承擔。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後應當領取機動車駕駛人資訊卡,並隨駕駛證同時攜帶。駕駛人資訊卡用於記載駕駛人的年度一次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培訓、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計分情況和發生的交通事故等資訊。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培訓工作由縣機動車駕駛員協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託單位組織實施。
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職責:
一各單位法定代表人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全面實施。同時確定一名主管領導對交通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逐級落實。
二各單位要認真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目標,並分解下達到各基層部門和駕駛人,同時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備案。
三定期召開交通安全工作例會,及時收集、上報和反饋交通安全資訊,對本單位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時通報主管部門。
四組織本單位積極參與全縣9月份交通安全宣傳週,“五一”、“十一”黃金週等重大節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內容二
第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群眾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駕駛人安全學習定期開展安全駕駛檢查、評比活動。
二督促駕駛人蔘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專題培訓,教育駕駛人服從交通民警依法管理。
三掌握本單位駕駛人及其安全行車情況,建立新駕駛人跟蹤教育制度,詳細記錄駕駛人違法行為、事故等情況。
四對違法行為、事故多發的駕駛人應當確定為重點駕駛人,建立重點駕駛人幫教制度。
第十二條 有車單位對本單位機動車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一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效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術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消除事故隱患。
二記錄車輛安全行車裡程,嚴格車輛檢修和交付使用手續,落實車輛檢修責任制度。
三建立並健全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和車輛安全執行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專業運輸單位、擁有機動車輛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除履行上述規定的交通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專業運輸單位,擁有機動車輛數量在20輛以上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應當設定交通安全工作機構,並按本單位機動車擁有數的2%的比例配備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按比例不到1名的,必須配備1名。
二擁有機動車輛在20輛以上的專業運輸單位,應當配備1名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擁有機動車輛數量在20輛以下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應當配備1名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生產經營指標或簽訂承包、租賃、轉包、掛靠、資產抵押經營等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相應交通安全責任書。
四建立安全行車管理臺帳,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學習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車輛安全行車裡程記錄,車輛第三責任保險記錄,車輛各級保養和檢修記錄、單位安全行車狀況分析等。
五做好車輛運輸過程中的現場監督管理,維護營運場所交通秩序。
六承運危險品等特殊物品運輸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確保運輸安全。
七及時瞭解、掌握駕駛人工作強度及遵守規章情況,採取切實措施,防止疲勞駕車、違法超載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八做好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加強對本部門駕駛人尤其是有嚴重違法記錄或當月違法記分累積6分以上的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 鄉鎮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責任制管理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執行交通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制度。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四分析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事故記錄,掌握駕駛人安全學習和車輛單位安全行車情況,對事故多發單位加強監管。
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會議,通報交通安全資訊,部署階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六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導致交通違法行為嚴重,交通事故多發的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並監督整改。
七指導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從事危險品等運輸行業的駕駛人進行資質認定。
第十五條 無單位的私有車駕駛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求積極參加街道社群、居委會、村鎮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有或無單位的私有車主應按機動輛使用、保養、維修、檢查規定進行日常保養與維修,保證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嚴禁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無牌、無證、報廢機動車上路行駛。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責成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當月記分累計滿6分以上,記分週期內記滿12分或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要組織宣傳教育培訓和相關知識考試。
第十八條 縣交通安全委員會對違反安全責任制的單位,應做如下處理:
一本單位交通違法行為超過半年控制指數的,予以通報。
二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數的,予以掛黃牌警告且限期整改。
三被限期整改的單位,逾期不改或達不到整改要求的,禁止所屬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
四單位不履行定期組織駕駛人安全教育學習等違反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可採取通報批評或停車整頓的行政管理措施。
五對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超標或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發生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實行倒查,對當事人、責任人逐級進行責任追究,並取消年終評先資格。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責任制的單位做如下處罰。
一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公路客運車輛超載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求,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合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加強路查路檢,確保資訊卡隨駕駛證攜帶。駕駛人未按照安全責任制規定接受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培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暫扣資訊卡,並暫緩辦理其駕駛證相關業務。
第二十條 受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發出的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起60日內,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