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交通安全知識
應當是每位工人都必須掌握的知識,關鍵時刻有很大的作用的,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廠交通安全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一、道路交通標線是如何按標劃區分的:
道路交通標線的標劃區分如下:
白色虛線:劃於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同向行駛的交通流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識別線;劃於路口時,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白色實線:劃於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指示車行道線;劃於路口時,用作導向車道線或停車線;
黃色虛線:劃於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劃於路側或緣石上時,用以禁止車輛長時在路邊停放。
黃色實線:劃於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劃於路側或緣石上時,用以禁止車輛長時或臨時在路邊停放。
雙白虛線:劃於路口時作為減速讓行線;劃於路段中時,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改變之可變車道線;
雙黃實線:劃於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
黃色虛實線:劃於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黃色實線一側禁止車輛超車、跨越或迴轉,黃色虛線一側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准許車輛超車、跨越或迴轉;
雙白實線:劃於路口時,作為停車讓行線。
二、什麼是車道分界線?作用是什麼?
車道分界線是用來分隔同方向行駛的交通流。凡同方向車行道有兩條或兩條以上車道時,均應劃車道分界線。車道分界線有兩種,即車道分界虛線和導向車道分界實線。車道分界虛線,在保證安全的原則下,准許車輛越線超車或變更車道行駛;導向車道分界實線,不準車輛越線或變更車道。
三、什麼是雙向兩車道路面中心線?
雙向兩車道路面中心線黃色虛線,用於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一般設在車行道中線上,但不限於一定設在道路的幾何中心線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允許車輛越線或向左轉彎。
凡路面寬度可劃兩條機動車道的雙向行駛的道路,應劃黃色中心虛線。用於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駛、各行其道、分向行駛。
四、什麼是人行橫道線?
人行橫道線為白色平行粗實線斑馬線,表示准許行人橫穿車行道的標線。
訊號燈控制路口的人行橫道線,採用兩條平行實線劃出人行橫道線的範圍,可不劃斑馬線。
五、禁止超車線有幾種,其作用是什麼?
中心黃色雙實線。表示嚴格禁止車輛跨線超車或壓線行駛,用以劃分上下行方向各有兩條或兩條以上機動車道而設定的中央分隔帶的道路。
中心黃色虛實線與其平行的虛線組成的標線。表示實線一側禁止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虛線一側准許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
中心黃色單實線。表示不準車輛跨線超車或壓線行駛。
二:
六、行人步行行車中的違章現象:
行人不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時不走人行橫道的行為。
行人不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時不走人行橫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橫道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在有人行道的路段,行人不走人行道。
2、在漆劃有人行橫道的路段,行人橫穿車道時,不在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橫道的行為是一種既侵犯車輛通行權利,又對行人自身安全有極大危害的行為。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來看,絕大多數是由於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橫道的違章行為造成的。這一違章行為隨處可見。這要我們加強交通法制觀念,增加自我保護意識,切實杜絕這一違章行為。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對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橫道的行為可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騎坐或鑽跨交通隔離設施的行為。
“騎坐”是指行人以跨著或坐著姿勢停留在交通隔離設施上。比如,行人為觀看、照相或納涼等需要,騎坐在人行道、車行道的護欄上。
“鑽、跨”是指行人以鑽過或跨過的方式穿越交通隔離設施。比如,行人在橫過設有人行護欄或車行護欄的道路過程中,貪圖捷徑,直接從人行護欄或車行護欄中間或上面跨過。
騎坐或鑽跨交通隔離設施的行為表現形式主要有:
1、在設定有人行護欄的道路上,行人騎坐或鑽跨該交通隔離設施。
2、在設定有車行道中心分隔欄或機動車、非機動車道分隔欄的道路上,騎坐或鑽跨該交通隔離設施。
3、在設定有交叉路口導流設施的道路上,行人騎坐或鑽跨該交通隔離設施。
4、行人在道路通行過程中,騎坐或鑽跨以關閉的鐵路過口護欄。
5、在修改、舉辦集市等路段,設定有臨時性交通隔離設施的道路上,行人騎坐或鑽跨該交通隔離設施。
6、行人騎坐或鑽跨由公安部門或委託的市政工程等部門設定的其他各種交通隔離設施。
騎坐或鑽跨該交通隔離設施的行為,不僅擾亂了交通秩序,增加了不安全因素。而且,往往直接對行人本身及過往的車輛帶來危險。甚至發生交通事故。因此,對於這種危害交通安全,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必須堅決依法予以制止或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騎坐或鑽跨交通隔離設施的行為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在道路上玩耍,拋物或者其他地方妨礙交通行為的行為,是指行人步行或乘車時或者孩子們在道路上玩耍,拋物進行有礙交通的行為,其主要表現行為有:
1、在道路上游戲,打鬧,玩雜技等行為。
2、乘車中,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或跳車。
3、行人在車前車後急穿。
4、乘車人向車外投擲物品,吐痰等。
5、在道路上扒車,追車或拋物擊車等。
6、乘公共汽車時不在站點排隊候車。
7、乘自行車或摩托車時側坐或倒坐的。
以上各種行為往往危及行人自身的安全,同時也使其他車輛受到影響和干擾,安全通行。甚至因此而發生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的暢通,每個交通參與者均應增強交通法制觀念,不在道路上進行非交通性的妨礙交通的活動。
對在道路上玩耍,拋物或者其它方面妨礙交通行為的行為,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規定:可以處五元罰款或警告處分。
站在車行道上招撥出租車、候乘公共汽車或其它通勤車不聽勸阻的行為。
站在車行道上招撥出租車,候乘公共汽車或其通勤車不聽勸阻的行為,是指乘車人在招撥出租車或等候公共汽車或其它通勤車過程中,站立在車行道上,並且拒絕聽從交通民警或糾察人員勸阻的行為。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1、在設有公共汽車站臺的地方,乘車人在車行道上候車,且不聽交通警察或糾察人員勸阻的。
2、在設有通勤車站點的地方,乘車人在車行道上候車,且不聽交通警察或糾察人員勸阻的。
3、乘招手上公共汽車的乘車人,在車行道上候車,且不聽從交通民警或糾察人員勸阻的。
4、乘車人在車行道上招撥出租車,且不聽交通民警或糾察人員勸阻的。
以上行為既影響車輛的正常的執行,也妨害正常的乘車秩序,並且對乘車人本身的安全也帶來危險,由於行為人站在車行道上往往只注意候車的車輛,而忽視了注意避讓其它車輛,或者在造成乘車秩序混亂的情況下,使進站車輛的駕駛員不容易發現險情,避之不及,而發生交通事故。因此,為了維護良好的乘車秩序,保證自身的安全,乘車人必須嚴格遵守候乘車輛的規定養成良好的乘車習慣,對於這一違章行為必須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對以上行為處以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七、事故現場能做些什麼?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切記不要逃逸及偽造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