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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探析
問的提出目前,電子商務的全球性諸多優勢已被商家公眾所接受。但由於網路所形成的虛擬空間極大影響了社會政治法律問。因此,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研究如何運用現有法律制度,來規範人們的網上合同交易行為,克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法律障礙,這無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試就我國領域內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等相關問提出自己的看法。
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合同所謂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裝置和網路技術在網頁經營者和公眾之間,通過對文字聲音和像等資料的電子化處理和交換而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的商務活動。具體地說,方面,網頁經營者在國際網際網路建立網站將有關資訊保留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13 3伺服器的計算機上。另方面,公眾只要能擁有臺電腦調變解調器和根電話線,便可通過網際網路人口而加人國際網路進行瀏覽,由此,雙方或多方便能在網路這新型件檔案傳送遠端登入等互動行為的方式,進行詢價談判直至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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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與傳統商務合同相比,電子合同具有如下特點電子合同的形式有別於傳統商務的合同,從電子合同的本身來看,與書面合同是非常相似的,都是以能夠為人所感知的文字方式存在,但是兩者存在個最大的區別,就是電子合同只是以電磁記錄的方式存在。按照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資料電文形式都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說電子合同是書面合同的新發展。
電子合同的訂立必須具備定的物資條件,即全網頁經營者,公眾的計算機之間進行聯網,而傳統商務交易可以在十分簡陋的物資條件下靈活地進行,顯然不需具備如此高科技的物資裝備。
網絡合同的交易存在不穩定因素,需建立完善的網路安全系統,保證電子合同的交易安全 首先,在電子商務中,雙方可能遠隔萬里而互不相識,整個交易過程中也可能自始至終不面,因此雙方的身份就很難得以產權體系本身。公平正義和自由,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在智慧財產權中,同樣體現這些法律價值。法律禁止不勞而獲者直接佔用他人成果。資料庫的投資者,花費了大量金錢和進行了辛勤勞動,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會損害社會麼眾開發生產和製造資料庫的積極性,這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以不正當競爭來保護不具有獨創性的資料庫的製造者,是種很適當的判決。
其意義在於,為不具有獨創性的電子資料庫提供了法律適用電子合同,王遠華羅琳確認。其次,網路基礎設施不完善,資訊在網路間傳遞過程中,有可能因網路自身特性而出現失誤,如應該發出的資訊沒有發出去或所發出的資訊內容有錯誤,或者資訊發出延誤,等等。同時,電腦病毒的存在,會導致電腦記憶體的資料丟失和程式出現混亂,這都將對網路交易構成嚴重危脅。
最後,黑客的人為因素影響。在網路交流過程中,黑客能通過各種途徑如假冒身份黑客程式進人交易者再篡改有關資料,因此,即使收到份附電子簽名的電子文書也不能保證這就是對方的真實意思,而以此作為依據約束對方也比較困難。
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電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作出關於標思達成致的過程。它揭了雙方當事人締約過程的動態狀況。電子合同的訂立始於電子合同的擬定,終於方當事人所作承諾。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固然我國合同法原則上認可了資料電文intenet進行的網路交易很難滿足上述法律要求,因為,網上交易合同的簽訂,收發郵件的行為等都只能是自然人通過計算機電子資料的交換來完成電子資料傳遞親筆簽字,這與傳統的簽署者在檔案上簽字加蓋法人的公章或業務章的行為全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