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規定毒駕不能上路,吸毒成癮未戒除者駕駛機動車要登出駕駛證。而刑法並未對“毒駕”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下面小編為你介紹毒駕新規定的具體內容。
毒駕新規定的內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123號令”,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做出了“零容忍”態度,對吸毒成癮未戒除者駕駛機動車,一律登出駕駛證。
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群康復措施的,要登出駕駛證。
一、毒駕會參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吸食合成毒品後會使人產生精神極度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症狀,導致車輛駕駛員喪失意識、行為失控。對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問題作出了五個方面的嚴格規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行為記錄的人員駕駛校車。
二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申領駕照。
三正在執行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群康復的人員已取得駕照的應當依法登出。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後三年內申請駕駛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
五加強對有吸毒行為記錄駕駛人員的管理。對毒駕進行依法治理充分顯示了我省禁毒工作圍繞減少毒品社會危害的總體目標,體現出對於毒品引發的社會問題零懈怠的態度。
申請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能否申請駕駛證
■ 權威解讀
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駕駛證。
公安交管部門在受理駕駛證申請時,會核查申請人是否有吸毒行為記錄,審查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對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以及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等情形的,將不予受理。
同時,申請人在申請駕駛證時,應當如實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準申請的情形,並對申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