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怎麼處罰
,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所疑惑。下面小編為你介紹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罰規定。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罰規定
農當前不少車主為圖個性或新鮮,常常在選購號牌架時煞費苦心。其中,有的號牌架上粘有卡通圖案;有的則屬於內藏或外接鎖式;更有甚者具備電子遙控遮擋功能。新交規出臺後,安裝這樣的號牌架都屬於違法行為,車輛上路一定會被交警查處。如現場核實是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駕駛員將被記滿12分,面臨駕證“回爐”的情況。
安裝號牌時可以使用號牌架輔助,但是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元邊緣應大於5mm。在此區域間,前號牌安裝在車前端的中間或偏右,後牌安裝在車後端的中間或偏左,不影響車輛安全行駛和號牌的識別;對金屬材料號牌的安裝孔應注意,南昌號牌固封裝置需帶有“贛a或贛m”字樣。
此外,號牌架必須是固定式車牌架,保護號牌且不影響號牌字元識別,不包括外接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車牌架,更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架和可翻轉車牌架。
每塊號牌至少裝2個固封螺絲。
新交規啟動後,號牌安裝對固定號牌的螺絲也有要求。比如說號牌架必須使用固封螺絲進行固定,每副號牌的固封裝置則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蓋組成。其中,固封扣蓋上應印有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的字母,與號牌上登記編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一致。
至於網傳每塊號牌一次要安裝4個螺絲固定,這項規定是從2012年9月1日《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2008 實施起的43個月之後再執行,目前每塊車牌至少應使用2個固封螺絲,即每幅車牌裝4個。對於沒有在指定位置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或使用其他裝置安裝的機動車,交警會視為違法,並進行查處。
考慮到不少車主還不是很熟悉號牌及號牌架安全要求,路面交警暫時還是以警告教育為主,只有遮擋、套牌,或有牌不掛的違法行為,才會予以重罰。今後車主在辦理年檢時,務必保持號牌及號牌架的安裝規範,否則很難順利通過。
號牌出現安裝孔損壞等需更換。
用號牌固封裝置安裝好號牌後,號牌固封裝置不得遮蓋號牌上的機動車登記編號;固封扣蓋和固封底座不應分離,號牌固封裝置不應出現鬆脫現象。此外,要使用常規工具拆卸號牌固封裝置,拆卸後的號牌固封裝置應當損壞,無法重複使用。
對號牌上出現數字或字母被塗改,不能復原;號牌字元的反光效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勻;號牌的安裝孔損壞或出現其他損壞;號牌的底色或字元顏色有明顯退色;機動車登記編號不完整等情況的,車主必須及時前往交管部門申請更換,屆時可前往牌照廠新址高新區民營科技園內製作新牌照,牌照一般1—2個工作日內可製作完成。不更換者繼續上路屬於違法。
對使用臨時號牌的,應注意載客類汽車必須貼上兩張臨時號牌,並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以及後風窗玻璃左下角,號牌下部放置在風窗玻璃凹槽內。
車牌遮擋處罰規定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遮擋牌照在公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新交通法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性記12分。
車牌塗改處罰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於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一次記 6分。
根據新交通法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性記12分。
不掛車牌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後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由原來的一次記6分提高至一次記12分。
另外,按照新交通法規定,婚車故事遮擋車牌,將被進行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2處罰。
交通法新規定將未懸掛或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處罰規定中“故意”兩字最關鍵。車輛遇上雨天,泥水濺到車牌上,這樣情況不算故意遮擋號牌。有的車輛遭遇車禍,車牌被撞壞,未來得及修理,也不算 “故意”。但是如婚車在號牌處貼上“百年好合”等字樣,或安裝個性化裝飾遮擋號牌的字母數字等,就算故意遮擋號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