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要判刑嗎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那麼,?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肇事逃逸是否要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 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交通事故如何構成逃逸罪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 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 “交通肇事後逃逸”。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主觀因素的認定

  逃逸之所以作為犯罪情節規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因為,交通肇事罪本是過失犯罪,刑法對肇事人的處罰已相對其他故意犯罪的處罰要輕,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人不顧現場傷員或損壞的物品,逃離現場,或者簡單對傷員或損壞物品做出處理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機關對肇事人的處罰仍停留在過失的基礎上,處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則將使肇事人在逃逸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調控,罪刑相適應原則得不到貫徹。其次,在現實根據上,逃逸所帶來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和案件處理過程的延遲,必然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只有將逃逸行為設定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才能通過加重處罰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範,從而發揮刑罰的預防和教育作用。第三,在義務來源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肇事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首要義務是救助傷者,嚴禁肇事人在肇事後逃逸。那麼,刑法在以人為本的大時代背景下,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其初衷也必然是出於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