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造成事故找人頂替會不會坐牢
我們知道國家現在對駕駛員酒駕處理時相當的嚴格,但是還是有一些駕駛員抱著僥倖心理,覺得自己不會那麼容易被查,甚至出現自己酒駕找人頂替的做法。這樣的做法同樣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那麼,你知道嗎?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看是否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頂包則被認定為包庇。犯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要的話,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七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肇事後報警接受處理的認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行為人在駕車交通肇事後停車報警,接受處理的情況並不鮮見。這時,我們對於行為人的醉酒駕車肇事後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是否應該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自首?筆者認為,一般不宜認定為自首,主要是該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是一種法定的事後行為。理由如下:
第一,從性質認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該法及相關國務院條例規定了逃逸人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交通肇事是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造成的,但逃逸則反映出行為人對事故後果危害性繼續存在和擴大的心態,至少應該說是一種放任,屬於主觀故意的範疇,是不能被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所完全包涵和吸收的。根據《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後又逃逸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量刑幅度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立法精神,肇事後不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是肇事行為人法定的義務。
第二,從刑法處罰上看,《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也體現出了對包含肇事後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的肯定性評價,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若再將肇事後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視作為自首,考慮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則是在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上對於同一行為作重複評價。
第三,將未逃逸現場,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不視為自首,不會產生刑罰處罰效果不佳之虞。首先,這種行為雖然不能視作為自首這一法定量刑情節,但在具體辦案實踐中可以作為酌定從輕情節,對於那些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盡力挽回損失,防止危害後果擴大的,仍可以酌情適當從輕處罰。其次,在逃逸後又向司法機關投案交代的,雖然可以依法認定為自首,但這種自首是在逃逸加重量刑的前提下的自首,是先加重後再行相對從輕、減輕,相對於肇事後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刑罰還是相對較重,不存在有失於公正公允之虞。
酒駕撞車處理辦法
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並出具傷勢鑑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後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託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託代理的證明手續。
10、 經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酒駕處罰標準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12分將被降級,暫扣機動車6個月,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A1照5年後領取增駕,A2、B1照3年後領取增駕。
2、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領取駕駛證,10年內不得增駕A、B照;
3、飲酒駕駛營運車的:處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領取,10年內不得增駕A、B照。
4、飲酒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終身禁駕;飲酒駕車一次記12分將降 級,失去原最高準駕車型資格,重新學習、考試。一旦被吊銷駕駛證的,10年內均不得增駕A、B照。
5、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領取駕駛證;
6、醉酒駕駛營運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領取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不得領取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提醒:因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被吊銷駕駛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因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駕駛證的,10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需要提醒的是,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申請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