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超速怎麼處罰

  民警提示,醒酒不是睡一覺就能解決的,通常需要10-20小時的消化才可以,駕駛員第二天開車上路,前一晚請儘量不要飲酒。那麼若是酒駕超速行駛,會受到什麼處罰?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酒駕超速處罰規定吧。

  酒駕超速處罰規定

  駕駛員杜某因在廈沙高速26km+800米處時速111km/h,超速20%以上未達50%因超速而被全國機動車稽查布控系統查獲。在高速公路廈門收費站,廈門高速交警支隊民警將杜某攔下後發現,他一身酒氣,遂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達 76mg/100ml。

  杜某因超速和酒駕將被記18分、罰款1100,駕照暫扣半年。杜某稱自己昨晚喝到今天凌晨兩點多。

  18分、罰款1100元具體如下:

  ——酒駕記12分、超速記6分

  ——酒駕罰款1000元、超速罰款100元

  超速處罰: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超速罰款金額100元,超速違法記分6分。

  違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第46條

  處罰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7條第14項

  酒後駕駛有什麼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駕駛在刑法中規定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

  構成此罪的主體要件是從事機動車交通行為的普通自然人主體;客體要件是醉酒駕駛,即經過檢測,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構成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系酒駕,酒駕不能單獨構成刑事犯罪。

  醉駕入刑基於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刑法理論上屬於“行為犯”,“有為”就“有罪”

  酒駕或醉駕之所以受到民眾的格外關注,體現了這個話題帶來的社會性問題。記得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黎景全駕車肇事後,不顧傷者安危,繼續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1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時法院是依照刑法關於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共公安全處罰。此次修正,正是基於醉酒駕車人對社會共公安全的危害角度加以考慮。有一點不同的是,此前由“酒駕”和“傷人”兩個行為合併構罪,而這次修正則只須有醉駕行為即可構罪,如果有醉駕傷人後果,屬於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要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擇重處罰。

  酒後駕駛怎麼處理

  新手不準上高速所謂新手,可以通俗地理解為市民第一次領到駕駛執照為一年的駕駛員。由於高速公路上的道路通行條件比較好,車速比較快。而新手的駕駛技術有限,經驗不足,不能適應高速公路行車的要求。所以,新手駕車上高速是一種違法行為。統一貼上新手標誌,《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已經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司機肇事逃逸終生禁止開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如果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法律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目擊人和知情人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