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大學生需謹慎
大學生創業是一種以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大學生的特殊群體為創業主體的創業過程。儘管國家對大學生創業十分支援,但是創業大學生依舊需要謹慎,下面由小編與大家分享,希望你們喜歡!歡迎閱讀!
去年,我採訪了一名在校大學生,他曾經是風靡校園的創業人物,他經營的專案是校園寬頻賬號,招收了數百名校園代理。他賣的賬號比官方渠道的賬號要便宜很多。直到被警方抓獲,大夥兒才發現他的上家通過盜取通訊公司內部賬號進行倒賣。
這位大學生辯稱並不瞭解這些賬號的真正來源。儘管如此,他也觸及了法律的紅線。所以,不管在校園裡還是在社會上,都要擦亮眼睛,不能只顧著眼前的一點利益,完全不顧“創業”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另外一名年輕的創業者在看守所接受了我的採訪,談到創業專案時,他非常投入,講得頭頭是道,絲毫不像一位戴著手銬的“犯罪嫌疑人”。此前,他是一名小有名氣的網際網路創業者,也有媒體報道了他的坎坷創業故事。網際網路創業容易跟著流量走,但他走到了“極端”,為提高直播軟體的“人氣”,“縱容”主播在直播時裸露身體等。進看守所一段時間,這名創業者反省了很久,他覺得“創業違背了初心,後悔莫及”。
現實中,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比如利用App幫助使用者進行信用卡套現、利用網貸平臺吸收存款並放貸、開發賭博遊戲……其實,這些專案最初就涉及創業合法性的識別與論證。
13名大學生創業走上歪路,購買個人資訊被刑拘
2017年5月13日,3名畢業不到1年的大學生在創業路上走歪了方向:他們成立了一家金融公司,低價購買公民個人資訊,從事推薦股票抽成的“業務”。民警在一次入戶調查中發現端倪,直到被刑拘,3人半年來僅獲利3萬餘元,剛夠花銷。
民警調查發現,3名小夥子杜某、王某、李某是同校同班的大學生,畢業不滿1年。23歲的杜某悔恨不已,道出實情。他說,2016年10月份,他們同學3人畢業後成立一家金融公司,做起了一樁“生意”:他們通過網上結識的“上線”購買公民個人資訊,便宜的個人資訊每條7、8分錢,高階人士的個人資訊每條10餘元,這些資訊包括住址、職業、電話號碼等等。
他們與另一家金融公司“合作”,推薦客戶購買該金融公司指定的若干支股票,每推薦成功一單,他們可提成100元。截至案發為止,民警從3人處擷取公民個人資訊一萬餘條,其中,手機和電腦裡還存放四千餘條未來得及使用的公民個人資訊。民警介紹,公司成立半年多來,3人獲利並不多,僅3萬餘元,全部用於基本的吃喝花銷。
2大學生創業入歧途,網路非法銷售彩票獲利30餘萬
2015年9月1日,靖江市一男子報警稱,其在網上被人以幫助購買彩票的形式詐騙了10000元。一起尋常的網路詐騙案,卻無意間牽出一起網上非法銷售彩票的大案,涉案人員達18人,銷售額超百萬元,非法獲利30餘萬元。泰州靖江市檢察院對黃某等8人涉嫌非法經營罪;周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
經過警方進一步偵查,發現該團伙還有個幕後老闆黃某,一個在網上非法銷售彩票的大案漸漸浮出水面。
很快,警方便控制了黃某。此時,黃某大學畢業還不到2年。如何從一名大學生,墮落成為犯罪嫌疑人,黃某向民警講述了自己的經歷。
2014年9月,剛大學畢業的黃某懷揣著創業夢走上社會,但卻四處碰壁。偶然的一天,黃某上網時突然接收到一個彈出視窗,稱可以快速致富。心懷好奇的黃某點選進入:“通過這種方式銷售彩票,很快就可以賺很多錢,相信我們……”隨著推銷人員的誘惑,黃某很快就上了道,並且在推銷人員那裡學到了“祕訣”。
很快,黃某在河南省鄭州市、洛陽市典租民房,購買電腦等裝置,並借某商貿公司之名,在網上以招聘紅酒、化妝品銷售員的名義招募周某等人進行網路銷售,聘請王等人負責安裝裝置、業務培訓及日常事務管理。截至案發時,黃某等人通過網上銷售彩票金額逾百萬元,非法獲利30餘萬元。
在創業過程中,還有很多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也時常被創業者忽視。
“創業初,創業者就必須要注意創業法律風險防範,加強風險管理意識。”
南京大學客座教授、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樊國民說,創業最為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創業團隊起初是“瞞著用人單位”幹活兒,但如有成員與用人單位簽有競業限制協議的話,則必須妥善解除此協議。否則可能會遭遇訴訟,對該團隊成員及創業專案都非常不利,這需要關注創業團隊成員的勞動權利限制問題。
合夥協議的問題也值得關注。
樊國民指出,合夥協議不僅能保護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為重要的是保障專案的健康、有序推進。合夥協議必須對專案定位、發展規劃、團隊分工、股權設計、合夥人權利和義務、虧損承擔、股權繫結、薪資安排、財務管理、進入退出機制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但現實中,很多創業者完全沒有此類意識,創業初沒有簽署合夥協議的現象並不少見,一旦理念不一致或者因由中途退出,就會發生爭議,甚至對簿法庭。
另外,有些創業團隊沒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財務稅務意識淡薄,將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融資合同的簽署也比較隨意,忽視對賭條款、稀釋和反稀釋條款、風險補償條款、清算條款、公司權力機構安排等條款的約定,和“友商”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給後期的糾紛埋下了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