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容易忽略的稅

  編者按: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有哪些型別的稅容易被忽略

  一、企業為個人消費性、財產性支出的涉稅處理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的處理問題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3、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的稅務處理。

  二、年末借款未還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1、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3、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一文生效前已發生的個人投資者借款,從該文生效之日算起,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後利潤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稅問題

  1、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專案徵收個稅。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所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稅。

  2、公司制企業歇業清算時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對於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登出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餘的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後,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3、股份制企業派發紅股徵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