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擔保合同

  擔保,作為一種經濟制度的安排,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甲方質權人:

  地 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出質人:

  地 址:

  身份證號碼:

  因 借款人向 貸款人借款金額詳見借款合同: 。為保證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願以其所有的 的合計 %份額的股權以下稱質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現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的股權

  1.出質股份名稱及所代表的出資額:名下的的 %的股權,出質股份所代表的出資額:元;名下的的 %的股權,出質股份所代表的出資額:元;

  2.本合同項下質權對出質財產的效力及於質物本身、從物、孳息、添附物、附屬物、質物的代位物。

  第二條 出質記載及登記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本合同項下股權出質情況記載於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並辦妥股權出質登記手續;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妥上述記載及登記手續,乙方除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還應賠償甲方損失。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乙方應就下列所有款項向甲方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1、借款人應向甲方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2、甲方為實現質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擔保期間

  1.本合同第三條第一款項下債權的擔保期間: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項下債權的擔保期間:自實際發生上述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第五條 質權的實現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就出質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1.出質股權價值減少,出質人拒絕恢復出質股權的價值或拒不提供質權人認可的新擔保;

  2.借款人未按約清償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處分出質股權,影響甲方實現債權、質權的。

  第六條 質權實現的方式

  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處分出質股權,並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1.與乙方協議,以出質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出質股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甲方與乙方未就質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出質股權,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七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有妥善保管出質股權證明材料的義務。

  2.一旦甲方發現乙方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向第三方轉讓出質股權或其他有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情況發生,甲方有權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並有權提前處分出質股權,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乙方不得隱瞞質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4.出質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出質股權轉讓、再質押或委託他人管理等方式進行相應處置,並不得實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質股權價值的任何行為。

  5.乙方及乙方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應在發生下列情況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轉投資、擔保;

  2變更公司形式;

  3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5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

  6.借款期限屆滿或甲方宣佈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歸還欠款的,甲方為實現質權而將出質股權依法拍賣、變賣,或在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實現質權而要求受讓股權,乙方應同意甲方提出的質權實現措施,並承諾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質股權處置產生的相關事項。

  7.有兩個以上物的擔保的,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或出質人的抵押物或出質物;本合同項下的質權,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而受到影響。

  8.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出質人對借款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1.其對用於本合同出質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該股權屬無權利瑕疵股權包括但不限於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權或存在權屬爭議等情形。

  2.其股權出質行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其所持有的股權之公司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有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並可要求乙方按貸款總額的 %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應按貸款金額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署、效力、解釋、履行、執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並受其管轄。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自甲、乙雙簽字蓋章後生效。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訂立書面協議。

  2.本反擔保合同應持續有效,並不得撤銷。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2、本合同雙方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公司簽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所有條款,且已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對方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說明。

  第十四條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範文二

  出質人甲方:合作典當行

  住所地:

  電話: 傳真: 郵編:

  質押權人乙方:青島新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延吉路128-36-01室

  電話:400-619-7007

  債務人丙方:合作典當行實際控制人

  住所地:

  電話:

  乙方青島新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網路新博貸P2P平臺,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臺融資事宜進行合作。基於丙方與乙方之間的融資合作,甲方自願與乙方簽訂本股權質押擔保合同,以作為丙方利用乙方平臺進行一系列融資後按照還款的保證。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願、公平、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進行磋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權利

  1.1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註冊資本金 萬元的出資份額,即股權。

  1.2本合同項下質權的效力及於出質權之孳息。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2.1甲方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包括:0

  2.1.1乙方按照與丙方簽訂的居間合同之約定提供的融資租賃金額;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償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1.3乙方保管質押權利憑證的費用和實現質押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2甲方同時對主合同項下承租人應履行的義務、違約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承擔

  質押擔保責任。

  第三條 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項下權利出質依法律法規之規定需要辦理質押登記,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到規定的登記機關辦妥質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到原辦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據本合同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可撤銷,期限為:主合同期限屆滿後兩年。

  第五條 出質權利憑證的佔有

  5.1甲方應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和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乙方佔有保管。

  5.2質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出質權利憑證和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質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乙方應承擔補辦費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項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約定後,乙方應及時將出質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權屬證明材料返還甲方。

  第六條 質押權的實現

  6.1約定期間簽署的主合同項下承租人違約,乙方可主張質押權利。

  6.2乙方在主張質押權利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質押權利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也可將質押之權利直接轉讓至乙方。

  6.3乙方依據前款之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時,甲方應給予積極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乙方依本合同之約定處置質押股權,可以優先要求甲方以現金方式購買質押股權,購買價格為主合同項下承租人實際應支付的融資租賃金額,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損失及各種費用。

  第七條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7.1甲方是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出質權利不存在權屬爭議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7.2甲方完全瞭解主合同之目的,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質押擔保的決議,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所出質權利設定過質押、贈與或轉讓等法律處分。

  7.4股權出質,甲方保證做到:

  7.4.1出具該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進行質押擔保的決議。

  7.4.2該公司涉及增資、減資、營業範圍變更、質押給乙方的股權增減變更、對外提供擔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資產變動事項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7.4.3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質押股權。

  第八條 乙方的承諾

  8.1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權利憑證和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8.2乙方主張質押權利時,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償還主合同項下融資租賃款的全部金額後還有剩餘的,應將剩餘的價款退還甲方。

  8.3乙方應嚴格保守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業祕密,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妥善保管與處置所持有的甲方各類資料,不得對外洩漏。

  8.4特殊情況下才有此條款乙方承諾在租賃期內配合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請工作:必要時甲乙雙方可先行辦理股權解除質押登記;但甲方或承租人須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質押物。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如因乙方的原因導致出質權利憑證滅失的,應向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2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應向對方當事人按主合同項下租賃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並負有繼續履行的責任;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不足以保障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3如因甲乙雙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雙方應在質押擔保責任範圍內重新簽訂股權質押擔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順利實施。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人之間關係的影響。如主合同在執行中被確認無效,則甲方仍應對主合同項下租賃金額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如主合同項下的承租人違約,不影響甲方的質押擔保責任,甲方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質押擔保責任。

  10.2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做出書面變更;變更方式為簽訂本合同

  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

  10.3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項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相關約定後或甲方向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合同各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本合同有關條款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提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附則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兩份,登記機關執一份,各份合同內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