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的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主要的依據,藉助於專門的技術方法,對一定單位的資金運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與監督,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資訊、旨在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吧!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釋出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編號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101現金

  2102銀行存款

  3105應收票據

  4106應收賬款

  5108預付賬款

  6110其他應收款

  7115材料

  8116產成品

  9117對外投資

  10 120固定資產

  11 124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12201借入款項

  13202應付票據

  14203應付賬款

  15204預收賬款

  16207其他應付款

  17208應繳預算款

  18209應繳財政專戶款

  19210應交稅金

  三淨資產類

  20301事業基金

  21302固定基金

  22303專用基金

  23306事業結餘

  24307經營結餘

  25308結餘分配

  四收入類

  26401財政補助收入

  27403上級補助收入

  28404撥入專款

  29405事業收入

  30409經營收入

  31412附屬單位繳款

  32413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33501撥出經費

  34502撥出專款

  35503專款支出

  36504事業支出

  37505經營支出

  38509成本費用

  39512銷售稅金

  40516上繳上級支出

  41517對附屬單位補助

  42520結轉自籌基建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事業單位應設定“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

  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後,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併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定“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餘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科目。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

  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後的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使用說明

  一、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下列事業單位除外:

  一按規定執行《醫院會計制度》等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二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制度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三、 事業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四、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

  五、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按照本制度規定處理。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不設臵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六、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七、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臵和使用會計科目。

  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明細科目。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資訊化管理。事業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三事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最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資訊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資訊,反映行政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資訊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資訊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資訊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與行政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資訊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資訊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會計資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前款所稱佔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佔有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於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並確認的資產專案,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以及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

  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暫存款項、應付政府補貼款等。

  應繳財政款是指行政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

  應繳稅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付政府補貼款是指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並確認的負債專案,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二十九條 淨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淨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資產基金、待償債淨資產等。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財政撥款結餘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餘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後剩餘的滾存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淨資產中佔用的金額。

  待償債淨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淨資產中衝減的金額。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

  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髮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

  撥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撥付給所屬單位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支付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