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教育法心得體會精彩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新出的教育法,對於學生的教育保護有很重要的意義,你知道教育法的內容有哪些嗎?下面是帶來的《教育法》心得體會,歡迎檢視。

  《教育法》心得體會篇一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我有了一些體會。學習《教育法》、按照《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嚴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程,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係,關心每一個學生。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遊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於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聖、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讚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工作中,嚴格規範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範來要求自己。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對於後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週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澱學養。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利用學科特點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激發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總之,作為一名教師,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依法執教,愛崗敬業,作到既教書又育人,為培養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這樣才得以使教育事業走向輝煌,使教育物件健康成長。

  《教育法》心得體會篇二

  通過認真學習《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以及《教學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教師職業道德要求的條文及規定,我認識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要想成為一名新世紀的合格教師,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樹立事業心,增強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忠誠教育事業,獻身教育事業。

  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們教師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單單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是一個教育家,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以情育人,熱愛學生;以言導行,誨人不倦;以才育人,親切關心;以身示範,尊重信任”。熱愛學生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即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

  二、培育教師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師德要求都基於教師的人格。

  師德的魅力主要從人格特徵中顯示出來,歷代教育家提出的“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循循善誘”、“誨人不倦”、“躬行實踐”等,既是師德的規範,又是教師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徵的體現。在學生心目中,教師是社會的規範、道德的化身、人類的楷模。教師的人格魅力來源於對事業的忠誠,他們不是僅僅把教書看成謀生的手段,而是毫無私心雜念地投身其中,以教書育人為崇高的職責,並能從中享受到人生的樂趣。他們以自己的真誠去換取學生的真誠,以自己的純潔去塑造學生的純潔,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繪學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養學生高尚的品德。他們應是最能以身作則的人。教師時時處處要以大局為重,克服個人主義,自覺遵守憲法和社會公德守則,遵守校紀校規,以模範行為為學生做出表率。俗話說:“教育無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無小節,節節是楷模。”

  三、熱愛學生,尊重、理解學生以人為本,關心愛護學生。

  熱愛學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愛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熱愛別人的孩子是神聖!這種愛是教師教育學生的感情基礎,學生一旦體會到這種感情,就會“親其師”,從而“信其道”。教師是塑造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具有十分強烈的質量意識,要真正在培養學生高尚情操、塑造學生美好心靈方面下功夫。一個教師只有對自己的學生充滿執著的愛,才能激發出做好這一工作的高度責任感,才能堅定不移地辛勤耕耘,獲得豐碩的育人之果。熱愛學生,是教師全部職業活動中最寶貴的一種情感,沒有對學生的愛,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師應當把它無私地奉獻給全體學生。愛是開啟心扉的鑰匙。要把真摯的愛融在整個班級之中,不僅要愛那些好學生,更要愛那些缺點較多的學生,要讓每一個學生都從教師這裡得到一份愛的瓊漿,從中汲取奮發向上的力量,更加自愛、自尊、自強和自信。然而,教師只有“愛的教育”和“奉獻的教育”還遠遠不夠,瞭解學生、理解學生、尊重學生、引導學生,才是教師在愛學生這一基礎上的發展方向。

  總之,一個合格的教師應該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質和為祖國教育事業無私奉獻的敬業精神,有新時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觀念,有探索精神和創新精神。正如江**同志《關於教育問題的談話》明確指出一樣:“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為人師表。”!

  弘揚高尚的師德師風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是新時期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加強新時期青少年學生思想道德建設的必然要求。教育與師德是相輔相成的,只有高尚的師德才能打造優質的教育;師德與師風是緊密相連的師風。我們要正確認識教師所肩負的教書育人重要責任,把師德師風建設提高到重要位置,強化師德師風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著學校的校風和學風,教師的形象直接關係著學生素質的培養。在學校,教師是學生的表率,其言行舉止,甚至興趣愛好等,都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學高為師,德高為範。”師德是教師最重要的素質,教師只有具備了高尚的師德,才能為人師表,才能更好地教育和影響學生。

  每一位學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師的關愛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師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讓師愛紮根於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學生交流,用愛去和學生溝通,建立起師生間的真摯情感,才會叩響學生心靈深處的琴絃,引起學生情感的共鳴,讓學生接受你的教誨。因此,我們對學生要真誠相待、真心關愛,用師愛的真情去感染他們、幫助他們,用師愛去換取學生的尊重與理解;用師愛去激發學生學習知識的興趣。讓他們在師愛的氛圍中學習知識,在愉快的情感體驗中接受教育。

  教書不僅是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們應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學生,不歧視差生。愛一個學生就等於塑造一個學生,而厭棄一個學生無異於毀掉一個學生。慈祥的笑容、親切的言語、文雅的舉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聲色俱厲的嚴格,更能貼近學生的心靈,更能取得教育的實效。教師,應以虛懷若谷的胸懷,誨人不倦的精神,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響學生的言行舉止,去照亮學生的心靈,去培養好每一個學生,讓每一個學生適應時代發展。

  《教育法》心得體會篇三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承擔著為國家培養下一代的歷史重任,教師的發展和提高直接影響著國民素質的高低和各級各類人才培養。終生學習的思想和觀念逐步被廣大教師所接受,並日益成為教師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它與我們每一個人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們的保護神。作為教師,通過學習,有著深刻的感悟。尤其,書中第三章:教師執教中的法律問題給我的教育教學事業點亮了一盞明燈。

  我們應該從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審視著我們的師生關係。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人與人的關係、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係,而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係,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係。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利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26條規定:“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節能自由的尊重。”很明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無論是作為人的學生,還是作為人的教師,被尊重的權利是由於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師作為教育者在七職業範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並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擇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

  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

  二、受教育權的發展

  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一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於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意義。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並表現在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報章弱勢群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

  學習權是基於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

  如果社會的不平等阻礙著明天社會的前進,教育策略就必須做出鑑定的努力,更廣泛地傳播學習的方式與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做出了法律規定,以依法報章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向與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向與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與管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平等的情況下,《教育法》特別規定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女子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利,這是與我國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相符合的,它有利於防止性別歧視,實現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機會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由於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入學受到了影響,特別是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繳費上學制度給學生增加了降級負擔。對此,國家以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資助方式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

  第三、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時時教育,併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殘疾人是由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為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國家頒發了《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殘疾熱教育條例》、《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關於做好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殘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

  第四、保障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為保障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我國已經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除進行思想品行和行為矯治外,還進行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以保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權以及促進他們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其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司法機關、政府、家庭和社會,都有義務依法保障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五、保障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是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於以往我國基礎教育實行的是依戶籍就地就近入學的制度,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流動人口的子女在入學受教育方面出現了困難。因此,原國腳教委和公安部於1998年聯合下發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對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並對保障《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和提高全民素質提供了條件。

  綜上所述,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係,不是以教師與學生佔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係為前提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為教育者為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為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為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那麼,體法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積極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