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的處罰新規

  導語:闖紅燈是對生命的漠視,不但是別人的,還是自己,對於闖紅燈行為,法律有規定處罰的,那麼處罰新規是什麼呢?

  闖紅燈是指機動車在訊號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違反紅燈相位禁止通行規定,越過停止線並繼續行駛的行為。[1]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交通訊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

  處罰新規

  扣分

  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修訂釋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

  闖黃燈將被視作闖紅燈,也要被記6分,還要交***;不給120急救車讓道,將要被記3分。此外,路考第5次預約還不合格,其他科目成績全部作廢。2013年1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公安部123號令將實施[5] 。

  實施日期

  新規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行人闖紅燈,或不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將被罰10元。

  公安部令

  為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改進駕駛人考試製度,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群眾水平,公安部修訂釋出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

  123號令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23號令中的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