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幹警考試錄取與入學

  1、簽訂協議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所定向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招錄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錄用

  對於合格畢業的學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定向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

  3、在校學習不合格人員

  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

  4、違約情況

  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違約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5、最低服務年限

  按照中央關於最低服務年限***不包含在校的培養時間***的有關規定,在最低服務期內不允許進行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等形式的交流。入校時高中及大專起點的大專教育畢業生的最低服務年限為9年,入校時大學專科起點大學本科教育畢業生的最低服務年限為7年,入校時大學本科起點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畢業生的最低服務年限為7年,入校時本科以上起點碩士研究生教育畢業生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