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合同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出讓方(或轉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於××××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及《××××》(相應的法規、規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2.如合同並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