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鄉鎮財務管理深化農村內部審計研究

  一、鄉鎮內部審計的現狀

  ***一***缺乏獨立性由於鄉鎮沒有常設的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不具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內審機構的臨時性。目前,從鄉鎮的情況來看,並沒有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主要是在接到上級部門指令下設立臨時內審小組,其人員主要由鄉鎮的紀檢、財務、農經站人員等兼任,組成一個6~8 人的小組,機構和人員都具有臨時性,審計任務一結束就各回原位,甚至審計任務還沒結束,就被鄉鎮的中心工作“召回”,真正“專心”審計的最多1~2 人。而且這些人員既是鄉鎮日常賬務的處理人員,又是審計人員,自己審計自己的賬目,其監督效果不言而喻。二是內審“形式化”。在實際工作中,內審工作成了有別於中心工作的一項“額外工作”,審計時往往“走過場”,不刨根問底,滿足於履行程式、出具審計意見書,很難真正做到深入監督,審計質量可想而知。三是內部審計缺乏威懾力。由於目前內審機構不是法定機構,對審計出來的事實無權處罰,不能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作用。

  ***二***缺乏專業性鄉鎮內審人員專業性不強。一方面,鄉鎮的內部審計人員是從日常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中挑選的業務骨幹,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但畢竟審計工作和財會工作是兩個不同的工種,專業知識有互通也有差異,從事審計工作需要具備系統的審計專業知識。所以鄉鎮內部審計大多還停留在查錯糾弊階段,往往審計內容、方法單一,較少運用分析性複核等方法,也未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另一方面,非專職的審計人員,隊伍不穩定,人心也不定,既制約了其工作經驗的積累,也不便於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難以提高。缺乏一支過硬的內部審計隊伍,是制約鄉鎮內部審計職能發揮和質量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缺乏系統性一方面,鄉鎮領導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不盡相同。有些鄉鎮領導認為內審必不可少;有些鄉鎮領導思想認識“不到位”,認為建立了“會計核算中心”和“村級財務中心”,再進行內審是多此一舉,鄉鎮工作已經很繁重,因此並不贊同把內審列入鄉鎮的中心工作。由於內審人員可以隨意被分管領導“召回”,因此也基本沒有內審專門經費,嚴重影響了鄉鎮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另一方面,內審人員自身責任意識“不到位”。內審人員對內審工作的責任心和熱情有別於日常的中心工作,這是因為工作業績的優良大多取決於中心工作完成的好壞,內審工作完成質量無關緊要。因而,責任意識的缺乏,使得很多本該在內審中發現的問題被疏忽錯過。

  二、深化鄉鎮內部審計的建議

  ***一***健全內審工作機制一方面要加強內審的制度化、規範化。要遵照《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鄉鎮內部審計的性質一個權威性定論,並結合鄉鎮審計實際,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內部審計規範或指南,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措施和辦法,完善審計複核、審計質量責任追究等制度,進一步規範審計行為,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建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建議上級政府把鄉鎮內部審計作為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在鄉鎮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專職審計人員,直接對審計領導小組負責,根本上解決內審人員“兼職”的弊端,保證內審機構獨立行使職權,提高鄉鎮內部審計地位。

  ***二***提高內審人員素質隨著鄉鎮經濟業務日趨複雜,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從整體上提高審計隊伍的戰鬥力,全面提高鄉鎮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是必由之路。首先要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執法必先守法,守法必先懂法,內部審計人員要定期學習《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相關財經法規,確保在審計中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增強內審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其次要堅持持證上崗。依法通過內審資格考試取得內審從業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內審工作,這是依法審計的前提。同時內審人員須參加後續教育培訓,未通過後續教育考試自動喪失內審資格。再次要審訓結合。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採取集中培訓、審前培訓等多種培訓方式,結合交叉審計、聯合審計等多種形式“以審代訓”。上級審計機關應通過組織經驗交流、資訊溝通、以老帶新等活動,及時有效解決內審遇到的疑問,切實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工作技能。

  ***三***營造內審工作合力鄉鎮內部審計的有效開展離不開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援,因此,要積極營造內審良好氛圍,形成合力。一方面要努力爭取基層決策領導的重視。通過調研、協調、建議等方法,積極向縣、鄉鎮黨委政府宣傳對內部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意義,強調內審對風險管理和防範的積極作用,使他們理解並支援鄉鎮內審工作開展。另一方面要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援。應把群眾上訪案件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來抓,提高內審的影響力。通過工作宣傳、接受舉報、結果公告等多種途徑,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真正取信於民,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四***監督與建制並舉在鄉鎮內審工作越來越複雜的大環境下,要切實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必須圍繞以下兩個重點展開:一是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審計監督並重。鄉鎮目前基本只進行事後審計,存在滯後性,事前審計和事中審計則可以防患於未然,做到事半功倍。建議內審機構要事前積極爭取參與鄉鎮建設政策的討論研究,形成權力約束機制,確保決策權的規範執行,預防決策失誤;要事中監督各項決策的正確貫徹實施,防止以權謀私,確保資金公開透明地使用到位,提高使用效率;通過分析監督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有針對性地實施事後審計,切實做到“全面審計,突出重點”。二是推動各項制度建設。內審機構要服務鄉鎮建設,不能為審計而審計。在進行內審的過程中,不僅要發現相關的問題和不足,而且應當充分運用審計成果,通過科學評價,揭示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提出創新鄉鎮制度建設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完善監督機制,推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更好地為鄉鎮黨委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服務。

  三、把握內審關鍵環節鄉鎮內部審計應抓住關鍵環節。

  在有限的人員配備和工作經費情況下,審計不可能面面俱到,要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切實加強內部審計監督職能。

  ***一***加強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村支書、村長任期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正風肅紀、加強監督,有利於客觀公正地評價村兩委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成績和問題,分清責任,促進村幹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要重點關注三項內容:一是檢查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完整,集體資產對外出租有無建立臺賬,是否簽訂相關合同,有無“小金庫”等。二是檢查重大經濟決策程式是否合法。對外投資、大額資產的購建和處置、基本建設專案的立項、舉債等決策需重點審計。三是檢查集體資產管理是否合規。重點檢查資產賬實是否相符,有無個人無償侵佔集體資產的情況,有無轉移集體資產的行為。

  ***二***加強支農資金專項審計隨著鄉鎮惠民政策的面越來越寬,農村兩委可支配的資金也越來越多,如下撥的徵地補償款、農村環境整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示範村建設、低保等。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村幹部實際上已成為集體資產的支配者,極易滋生腐敗。因此,在審計中,一要關注各類補貼到農民個人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如下撥的徵地補償款、良種補貼、新型合作醫療、低保等,嚴厲查處挪用、擠佔、貪汙、私分、虛報冒領各項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二要關注農村建設的補助資金是否按專案要求專款專用,如農村環境整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示範村建設、中小學危房改造等專項資金,確保農民真正享受環境、飲水、文化、教育等基本的社會福利。

  ***三***加強農村工程專案審計在加快城鎮化建設步伐的程序中,鄉鎮各項市政建設、產業政策、實事工程投資較多,必須全面實行工程專案“必審制”,500 萬元以下專案可由鄉鎮審計機構審計,500 萬元以上***含***專案必須送上級審計部門審計。一要重點審計專案資金情況,有無賬實不符、虛增工程建設預算、擅自降低建設標準等問題;二是重點審計專案績效情況,有無管理混亂、責任不清或工程質量等問題,有無形成損失浪費、偷工減料或安全隱患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