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申請條件
每年有大量學生會走出國門,但是留學的費用普遍是比較高的,今天小編在這裡為大家介紹想要申請國家自費留學生獎學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歡迎大家閱讀!
申請國家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的條件
2003年,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了“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專案,獎勵在學業上取得優異成績的自費留學人員,鼓勵他們回國工作或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截至2012年共有3396名在外優秀留學人員獲獎。
2013年的“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專案已啟動,獎勵規模500人,獎勵物件為正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護照、年齡在40歲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不受理曾獲得該獎學金、享受過或正在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已取得國內外第一博士學位以及在2013年8月10日前已通過博士論文答辯的人員的申請。獎學金數額為每人6000美元,特別優秀獎為每人1萬美元。
申請方法:8月10日至9月30日期間登入網上報名系統,按要求如實填寫《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表》,確認無誤後提交簽字。同時提交護照首頁影印件、導師推薦信***英語或漢語,需導師本人在推薦信上簽字***、博士研究生在讀院校註冊證明、學習有效證明等材料。
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如何申請
一、“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專案申報及審批流程
網上申請→駐外使***領***館受理申請→駐外使***領***館初審、公示→國家留學基金委組織國內終審、公佈最終獲獎人員名單
二、申請材料說明
1.《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申請人需先登入網上報名系統,按要求如實填寫網上申請表、上傳材料後並確認無誤後,可按系統提示完成網上提交、列印並本人簽字。申請表中的有關欄目應視實際情況和專案要求進行填寫,如無相關情況可不填***如工作經歷***。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表應與網上報名資訊內容一致。網上申請表正式提交後不能再修改。
2. .護照首頁影印件
護照須在有效期內。
3. 導師推薦信
請確保導師本人在推薦信上簽字。
如導師推薦信為非英語的其他語種,請翻譯成漢語。
4.博士研究生在讀院校註冊證明、學習有效證明
若申請人在2013年8月10日之前已通過博士論文答辯,在讀院校註冊證明則視為無效。
在讀院校註冊證明應明確學習起止時間,預計答辯時間。如在讀院校註冊證明為非英語的其他語種,請翻譯成漢語。
5. 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影印件
6.研究課題
7. 代表性成果材料
兩份代表性成果的封面、目錄、首頁等材料,以及1000字以內的中文摘要;
8. 學術會議邀請函
9. 其它附件
2013年國內終審實行網上評審,請務必按要求上傳電子材料,以不影響評審結果。
列印申請表後應按以上順序將所有材料在左上角裝訂成冊***一式兩冊***,交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供初審及存檔用。
留學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品學兼優的自費留學人員在學業上取得的優異成績,鼓勵自費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經教育部批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設立“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將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獎勵物件
第三條 正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護照、年齡在40歲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
第四條 曾獲得該獎學金、享受過或正在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以及已取得國內外第一博士學位的人員不得申請。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程式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於7月31日-10月31日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提交申請材料,具體受理時間以各使***領***館教育處***組***通知為準。
第六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初審,並將推薦人選名單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
第七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將公示後的推薦人選名單和推薦材料於11月15日前報送留學基金委。
第八條 留學基金委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材料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留學基金委網上進行二次公示。
第九條 留學基金委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批准後,通知各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第四章 獎學金數額及發放辦法
第十條 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獎學金數額為每人6000美元。
第十一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按發獎時的匯率摺合成所在國幣種發給獲獎者並組織舉行獎學金頒獎儀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獲獎者最終獲得學位後,如有意向回國工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協助向國內專業對口單位提出優先推薦意見並協助聯絡工作。
第十三條 因各種因素暫不具備回國條件的獲獎者,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應與其保持聯絡,繼續關心他們的工作與生活,鼓勵並敦促其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