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密合同的簽署
勞動法的道德觀,主要涉及勞動法所蘊含的道德理念、道德在勞動法中的正確定位以及法律與道德正態關係的構建等一系列問題。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保密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本單位商業祕密的洩露和不正當競爭,利用勞動合同條款或獨立的契約形式,採用支付補償的方式,與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祕密的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到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從事相同職業或自行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的合同。在國外,保密合同簽訂後,員工如果跳槽,公司要給其一定金額的補償,作為一定期限內不能到同類行業工作的損失。而在國內,經濟補償難以保證,社會保障又不完善的前提下,個人與企業該不該簽訂保密合同?
1.當事人可簽署保密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行為是以作價入股的手段利誘掌握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脫離另一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脫離另一方當事人,並以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從事營利性活動,從而侵害了商業祕密擁有者的合法權益。
注意:擁有商業祕密的當事人應當建立《保密檔案工作制度》、《科技檔案管理標準》等管理規章,防微杜漸,當任何一方違約時,受害方可依法提起侵權之訴和勞動合同之訴。
2.競業避止的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直接侵害的物件就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並涉嫌從事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無論是在國內市場或國際市場,均為被禁止之行為。《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中規定,招聘單位在招聘活動中不得聘用: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者曾經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尚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人員,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合同或者辦理合法辭職、調動手續的人員,以防止侵害另一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司法實踐中,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以獲取商業祕密為目的,或以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注意: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
3.依法保護正常的人才流動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之規定,商業祕密中之技術資訊,包括完整的技術方案、開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及取得的有價值的技術資料,也包括針對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商業祕密中之經營資訊,指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投標標底等資訊。按照規定,勞動者離開原單位時,應當按照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處理好有關事宜;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為離職者提供證明檔案及相關材料,以方便勞動者求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注意:掌握商業祕密人員的範圍不得隨意擴大,用人單位不得以保守商業祕密為由,在勞動合同中,將保守商業祕密條款演變成忠誠條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