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範山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的使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山西省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中辦發[2011]2 號***,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 推動節能減的百, 降低行政成本, 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 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 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各級人大機關、 政協機關、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 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和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管理, 具體辦法另 行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 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小汽車, 指 7 座*** 含*** 以下的小轎車、 越野車、 商務車等封閉式乘坐車, 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 於辦理公務、 機要通訊、 處置突發事件 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 監察、 稽查、 稅務徵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以及特種專業技術 用車*** 指加裝特殊專業裝置, 用於通訊指揮、 技術偵查、 刑事勘察、 搶險救災、 檢驗檢疫、 環境監測、 救護、 工程技術等的機動車輛*** 。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 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 節能環保、 保障公務、 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 車實行分級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包括配備標準的制定、 編制的核定、 配備更新或車輛過戶 審批、 購置和執行經費的安排等, 並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 車實行編制管理。 車輛編制根據單位性質、 人員 編制、 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確定。 公務用車編制分為一般公務用車編制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 *** 一***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 20 人不超過 1 輛確定。 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擬定;市縣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辦法由各市縣財政部門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 二***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安、 國家安全、 司 法、 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和確需配備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部門, 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複配備。 *** 三*** 黨政機關通過上級調撥車輛、 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公務用車, 也要納入本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 一*** 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 1. 8 升*** 含*** 以下、 價格 18萬元以內的轎車, 其中機要通訊用車配備排氣量 1. 6 升*** 含*** 以下、 價格 12 萬元以內的轎車。 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 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 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 *** 二***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標準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 財行[2011] 180 號*** 另 行制定。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 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 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 省級黨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的酌情配備。 各市黨委和政府分別按不超過 2 輛配備; 各縣黨委和政府分別按不超過 1 輛配備。 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用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 8 年的可以更新; 達到更新年限但仍能繼續使用的, 應當繼續使用, 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由於車輛質量、 交通事故等原因, 雖然沒有達到更新年限, 但經相關部門鑑定確實無法繼續使用的車輛,可以提前更新。 舊車處置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 也可按照公開公正、 規範節約的原則, 採取與 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車輛更新須待原車輛辦理完處置手續後方可申請。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應本著統一、 精簡、 效能的原則, 按核定編制逐步購置。 各級黨政機關需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時, 應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財政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車輛編制情況、 預算安排情況、 車輛實有數量、 車輛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省、 市黨政機關確需高於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越野車的, 由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 報同級政府領導審批,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縣級黨政機關確需高於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越野車的, 由縣級政府提出意見, 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並報市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資金, 並制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定額標準, 據以核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 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配備和更新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等有關規定。 政府採購的車型參照相關部門定期釋出的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 錄確定。 對於自 主品牌和自 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 可以實施政府優先採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 加強公務用車的日 常使用管理, 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 一*** 明確公務用車管理機構和具體管理人員 , 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責任制。 *** 二***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 統一排程, 嚴禁分散管理使 用。 實行公車統一停放管理, 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制度, 節假日 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 應當封存停駛。 *** 三***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制度, 嚴格登記用車時間、 事由、 地點、 里程、 油耗、 費用等資訊。 *** 四*** 嚴禁公車私用 , 不得使用公車進行婚喪嫁娶、 探親訪友、 度假休閒、 接送親屬、 學習駕駛等非公務活動, 接受監督。 *** 五***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 維修、 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 定點維修、 定點加油制度, 健全公務用車油耗、 執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 降低執行成本。 *** 六*** 嚴禁為公務用 車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 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 目 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嚴禁報銷各類***。嚴禁利用公務用車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到外地辦理公務, 除特殊情況外, 應當儘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 外事接待、 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 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 不得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 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 嚴格執行公務用 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 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 按照誰主管、 誰負 責的原則 ,明確責任分工, 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 車配備更新和使用 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負 責統計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並定期向本級黨委、 政府報告或公示, 接受監督。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彙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超標準、 超編制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執行經費; *** 二*** 未經批准擅自 配備更新公務用 車、 出租或出借公務用車、 借用或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車輛、 接受企業捐贈車輛、豪華裝飾公務用車、 違規使用管理公務用車等。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購置公務用車的, 交警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上戶 落籍手續。

  第二十一條 試行公務用 車制度改革的市、 縣*** 市、 區*** 應當對本地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 可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有條件的市、 縣*** 市、 區*** 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 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釋出之日 起施行。 此前我省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 凡與 本辦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