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法律知識

  只有正確分析法律信仰的涵義、我國農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才能找到培育農村法律信仰的有效對策。農村法律知識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一:

  1、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婚姻法》第36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收費、罰款,農民能否拒交?

  《農業法》第67條規定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專案、範圍和標準應當公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對車輛及牌證做那些改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二:

  1.出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出嫁女和離婚婦女的承包地問題做了專門的規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該法對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做了如下規定:一是如果婦女在離婚或者喪偶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婦女在離婚或者喪偶後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2.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誰將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答: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是不會就同一塊土地同時與兩個以上的人簽訂承包合同的,但現實中卻經常出現此類情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經依法進行了登記,則已經登記的承包方優先於未登記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2如果幾個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記,則生效在先的承包方優先於生效在後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經營權。關於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應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判斷;3若根據前兩項仍無法確定的,則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佔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3.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發包給第三人,兩人都有合同,應由誰承包?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實行專業承包或者招標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人的優先承包權是應該保護的。

  4.農戶在農轉非後是否可以自主處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是禁止買賣的。農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種土地,均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戶在承包土地之後,只是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據此,如果農戶已經農轉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然後再按照法定的程式將此類土地發包給他人經營。但是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不意味著農戶在地上投資的利益不受保護。

  根據法律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權利,承包方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發包方,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所以,如果農轉非的農戶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種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資,其種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產的收益,則農戶當然可以對種植的果木進行處理,獲得自己勞作的收益。

  5.村民之間買賣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辦理什麼手續?

  答:村民之間相互購買房屋在簽訂合同的同時,還需辦理在土地方面相應的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他人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所以,村民之間購買房屋還需辦理農村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的手續。如果沒有辦理這一手續容易引發糾紛,並且在引發糾紛後,難以獲得法律上的保護。

  6.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如何處罰?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採取下列處罰措施處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二是對相關違法人員並處罰款。三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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