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湖北省農村民間金融

  財政:以國家為主體,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國家與各有關方面之間的分配關係。財政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兩個部分。在中國,對財政這一範疇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財政是由國家分配價值所產生的分配關係,這種價值分配,在國家產生前屬於生產領域的財務分配,在國家產生後屬於國家財政分配;第二種觀點認為,財政是為了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對剩餘產品進行分配而產生的分配關係,它不是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而是隨著剩餘產品的產生而產生的;第三種觀點認為,財政是為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會集中化的分配關係。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

  [摘 要]本文通過對湖北省27個主要地區131家農戶進行調查訪談,對湖北省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基本情況做了瞭解。在此基礎上,結合湖北省的地域經濟特點,對湖北省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存在的障礙進行分析。針對分析結果,對湖北省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湖北省 農村 民間金融

  湖北是農業大省和國家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至今仍有“湖廣熟,天下足”的說法。“三農”問題是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農村金融又是當前農村工作面臨的突出難題之一,積極探索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有效辦法,是推進新農村建設的當務之急。但湖北省作為中西部的結合地帶,同浙江等沿海地帶相比民間金融的發展規模,發展速度都要遜色很多,民間金融對湖北農村經濟發展的貢獻較小。本文通過對湖北省民間金融發展的現狀,湖北省民間金融的優劣和劣勢進行分析,基於湖北省農村特點,湖北地域特色提出相關建議。旨在能探求出湖北省農村民間金融規範化發展的途徑,為湖北農村發展提供更有利的金融支援。

  一、湖北省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障礙分析

  1.民營經濟不夠發達

  在2007年末,在全國民營企業500強中,浙江省有179家民營企業擠入其中,而湖北省僅有12家,在2008年末,浙江省有174家民營經濟擠身於民營企業500強,而湖北省僅有12家。從註冊資金上來看,2001年,湖北省私營企業中,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戶有850戶,而浙江省私營企業中,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戶有2050家。中國人民銀行溫州支行2002年1月進行的調查顯示,按2001年末中小企業貸款餘額400億元計算,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約為170億元,企業以業主個人名義借入的民間借貸約為125億元。可見,民營企業的發展情況對民間金融的發展有著重要貢獻。民營經濟的發展緩慢勢必會導致民間金融資金需求的減少,對民間金融的需求市場的影響很大。這也是湖北民間金融總體規模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2.民間資金不夠充裕

  民間資金是農村民間金融資金的主要供給。民間閒散資金與浙江、江蘇等民間金融發展較快的地區相比明顯較少。而且由於湖北省民間融資程度不高,傳統思想觀念、中介機構不發達等不利因素制約著我省民間資金向民間資本的轉化。2008年據湖北省統計部門測算,湖北省民間資本總計達2800億上,而浙江省民間資本的規模2003年就已經突破萬億元。民間資本不充裕,民間金融的資金來源較少,直接影響著民間金融供給市場的發展壯大。

  3.民間金融風險較大

  風險性的主要表現有,其一,湖北省民間金融監管配套制度不完善,必將導致農村金融秩序混亂。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農戶排斥民間金融的原因中選擇“不受法律保護”一項的佔37.5%,高居榜首。農戶對民間金融法律地位的疑慮影響著農戶對民間金融的信任程度。民間金融監管制度不配套,如民間金融監管缺位、民間金融監管法律滯後、民間金融監管規範混亂等,是我國民間金融廣泛存在的問題,同樣是制約湖北省民間金融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二,農村民間金融固有的區域性性風險。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產物,民間金融大多缺乏正規的組織形式、良好的運作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具有不規範、高風險等特點。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參與人數的增加,民間金融原有的血緣、業緣、地緣關係逐漸被突破,相應風險不斷積累,從而難以避免關聯貸款等道德風險的發生。

  二、湖北省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1.確定合法的法律地位

  我國應該儘快出臺《合作金融法》來給民間金融正名,《合作金融法》至少應該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從法律上明確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格條件,依法成立的民間金融組織,其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是受法律保護的。二是規範的利益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合作金融法》的出臺,將不僅從法律上承認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同時也明確利益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使司法機關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有法可依,從而達到彌補民間信義機制約束不足的缺憾。

  2.設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湖北省農村金融發展面臨的威脅主要是金融監管配套制度缺失,需完善監管體系。首先是內部監管。內部監管主要是指民間金融內部經營管理的規範性、標準化,能夠在民間金融內部形成合規化經營的內在要求,以期達到風險因素內部消化、解決的目標。內部監管是一種成本較低的選擇。其次是外部監管。在內部約束治理機制缺乏的情況下,有效的外部監管是降低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3.構建雙向誠信體系

  湖北省民間金融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誠信體系,農戶信任度不高。從民間金融市場賣方的角度,誠信體系主要指登記產品出售方認證狀況和信用登記的信用平臺,使得信用申請人在交易中能夠查詢賣方的資信狀況。從買方的角度,應該在湖北省農村地區建立個人徵信系統,為農戶普遍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檔案不僅包括正規金融的交易而且包括民間金融。這將提高農戶信用意識,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加大對“三農”信貸投入,支援新農村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