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節病
[拼音]:weishengfa
[英文]:health law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衛生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還包括國際組織或者幾個國家共同制定或者簽訂的有關衛生方面的公約、條約、協定等具有約束性的規範性檔案。
衛生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或嚴格意義上的衛生法,特指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頒佈的有關衛生方面的法律規範。廣義的衛生法指一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頒佈的有關衛生方面的法律規範。在中國則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佈的衛生方面的法律、國務院制定頒佈的衛生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頒佈的地方性衛生法規和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國務院各直屬機構制定頒佈的衛生行政規章等。
衛生法的產生
衛生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由於衛生活動是關係到人體健康和生、老、病、死的重要活動,因此在法律出現的早期,衛生法就已產生。由於因醫事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係需要有法律加以調整,於是便產生了醫事方面的法律規範。《周禮》、《漢律》、《唐律》等都有關於醫藥衛生方面的特別規定。中國歷史上的衛生法律主要包括:醫事制度(醫官、御醫、軍醫、法醫和獄醫等醫事制度)和醫政管理;醫師教育和考試、考核制度;禁治庸醫;醫療事故和醫療傷害;傳染病防治;精神病管理;藥品管理;食品衛生;公共衛生;衛生檢疫;優生等方面的法律。
國外衛生法的出現可追溯到公元前19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該法典對醫療收費、醫療事故以及獸醫收費等均作了具體的規定。
國際衛生法產生的基礎是傳染病流行和環境汙染的國際化,戰爭以及各國衛生活動的相互交往。
衛生法的分類
衛生法按照其創立和表現形式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衛生法是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等,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衛生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包括衛生法典、單行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有關衛生的條款;不成文衛生法指非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衛生方面的行為規則。如衛生方面的各種習慣、有關判例、衛生法學理論等。包括國家認可的衛生技術規範、醫療臨床習慣等。中國的衛生法一般表現為成文法。
衛生法按照其制定的主體和適用範圍可分為國內衛生法和國際衛生法。國內衛生法是由本國制定或認可,調整以本國內部衛生關係為主的法律,並在本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有效,如醫療法、食品衛生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國際衛生法指不同國家在協議和認可的基礎上產生的衛生行為規範,適用主體是國家,是規定國與國之間雙邊或多邊衛生關係的法律,如各種國際衛生條約、協定等。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在國際衛生立法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衛生法按照其內容可分為衛生實體法和衛生程式法。衛生實體法是規定衛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本體的法律;衛生程式法是規定實現衛生實體法有關訴訟程式的法律。單行的衛生法一般是實體性規範與程式性規範合一的。
衛生法的體系
衛生法是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本身又是由各個不同的衛生法律部門所組成的。衛生法律部門的劃分一般與衛生專業領域的劃分相一致,如衛生保健法、公共衛生法、醫療法、醫藥法、衛生防疫(檢疫)法、食品衛生法、精神衛生法、勞動衛生法、環境衛生法和衛生科技法等。在各個衛生法律部門內部或幾個衛生法律部門之間,又有各種衛生法律制度,如醫療保健(保險)制度、衛生許可制度、衛生監督制度、衛生標準和衛生技術規範法律制度等。衛生法律體系中的部門與部門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既存在差別,又互相聯絡,互相制約,於是形成一個內在一致的統一整體。
衛生法調整的範圍
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調整國家衛生事業管理中的縱向關係。即調整和確認國家衛生方針和政策、規劃和計劃以及組織管理整個衛生活動中的縱向關係。這種關係通常是發生在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與所屬衛生組織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以及衛生行政管理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對這種衛生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通常表現為:通過立法建立國家的衛生法律制度;規定國家的衛生法律政策以及國家在衛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管理衛生工作的形式和手段(包括領導、管理和監督等);確定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在衛生管理活動中的任務、活動原則、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及其行政和法律責任等;確定衛生組織在國家衛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等;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家衛生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等。
(2)調整衛生部門和組織之間的橫向關係。即調整和確認不同衛生部門、不同衛生領域之間,在進行衛生活動以及衛生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橫向關係。這種關係通常是各衛生部門和組織在衛生活動中形成的分工協作關係。對這種衛生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通常表現為:通過立法,確定各衛生主管部門的性質、任務和活動原則;確定各衛生主管部門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及其相互關係;確定各衛生領域的衛生組織的性質、任務和活動原則;確定各衛生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及其相互關係等。
(3)調整和確認衛生組織以及衛生人員在衛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調整各衛生組織的內部關係。
(4)調整和確認公民與衛生組織或其他組織在衛生活動中產生的關係。這種關係通常是公民與衛生組織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在衛生服務和其他與衛生服務有關的活動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5)調整和確認在衛生活動中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即通過將技術規範法律化,制定衛生技術法規,或通過確認和認可,賦予衛生技術規範以法律效力,以規範人們在衛生活動中的行為。
(6)調整國與國之間在衛生活動中的相互關係。
衛生法的制定
創制衛生法律規範的過程。又稱衛生立法,通常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及由國家立法機關授權的其他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修改或廢止各種具有不同效力的,用以調整衛生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還包括國際組織或者幾個國家共同制定或者簽訂有關衛生方面的公約、條約、協定等具有約束性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現代各國和國際間的衛生立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公共衛生(包括職業衛生、勞動衛生);初級衛生保健;衛生管理;衛生服務與衛生資源(包括衛生人力資源、衛生機構和設施、衛生經費等);疾病控制和藥物治療;口腔保健;家庭衛生;生育和人口控制;老年人保健和康復;精神衛生;控制吸菸、飲酒、吸毒(包括麻醉劑、精神藥物等)以及濫用藥物;生命倫理問題和職業道德問題;死亡和有關問題(包括屍體解剖、屍體處理、死亡診斷和安樂死等);衛生統計;勞動保護、勞動標準、工傷(勞動傷害)事故及死亡分類、勞動傷害保險、健康安全;衛生保險、健康保險、兒童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