澆注系統

[拼音]:chuanbo dengji

[英文]:ship registry

船舶取得國籍的必要程式。按照國際法準則,船舶必須在某國登記取得該國國籍後方能懸掛登記國國旗在公海上航行。1982年4月30日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制定的《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一條“船舶的國籍”作了如下規定:

(1)每個國家應確定對船舶給予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及船舶懸掛該國旗幟的權利的條件。船舶具有所懸掛旗幟所屬國家的國籍。該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絡。

(2)每個國家應向其給予懸掛該國旗幟權利的船舶頒發給予該權利的檔案。《海洋法公約》第九十四條規定了船旗國(船舶懸掛的國旗所屬的國家)的義務,並在第1款中明確指出: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的管轄和控制。船舶所有人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向指定的船舶登記機構,為符合登記條件的船舶申請發給國籍證書,以取得國籍。船舶所有權的登記通常與船舶取得國籍的登記在同一船舶登記機構進行。中國的船舶國籍證書也是船舶的所有權證書。船舶所有權的變更、轉讓和抵押必須在船舶登記機構登記,方能具有法律效力。一國指定的船舶登記機構設有船舶登記簿(冊),記載在本機構登記的船舶的有關事項,通常可以在有關權益方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或提供資料。

正常登記

正常的船舶登記除要求申請登記的船舶具備保證安全航行的技術條件外,還必須在以下兩方面與登記國之間具有真正的聯絡。

(1)在船舶所有權方面,通常規定申請登記的船舶必須是本國國家所有或法人所有,或是本國公民個人所有或多人共有;有的國家規定必須是本國居民所有。如果船舶為數國合資的航運公司所有,一般則規定:屬於本國人的資本須佔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半以上;公司總部或主要營業所要設在本國境內;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多數負責人應是本國公民。

(2)在船員配備方面,多數國家規定船員必須是本國公民,有的國家還規定必須是居住在本國的公民。有的國家規定本國船員應占全船船員總數一半以上。也有國家規定船舶主要負責人,如船長、輪機長、大副、報務員,甚至所有高階船員等必須由本國人擔任。也有極少數國家對船員的國籍不作任何要求。中國規定:懸掛中國國旗的船舶,船員必須由中國人充任。

開放登記

船舶為取得國籍,除正常的船舶登記外,還有一種開放登記,即申請登記的船舶,除保證航行安全的技術條件外,不必具備上述兩方面的條件,只要每年向登記國交付少量費用,就可取得該國國籍。以這種方式取得國籍的船舶稱為開放登記船或方便旗船。

開放登記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戰後,特別是70年代以來,開放登記船的數量有很大增長,到1982年已達近2億載重噸,約佔世界商船隊總載重噸的1/3,其中美國佔29.7%,香港佔20.7%,希臘佔11.6%,日本佔10.6%。開放登記船迅速增長的原因主要有:

(1)工業發達國家的航運公司為了逃避本國的捐稅和國家控制,同時為了使用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海員),因而將本國船舶大量轉向開放登記國登記,改掛開放登記國的國旗。

(2)有些發展中國家,如賴比瑞亞、巴拿馬,作為主要的開放登記國,利用開放登記作為賺取外匯的手段。

(3)很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利用輸出勞務,使本國海員受僱於開放登記船以賺取外匯。

開放登記受到了發達國家中不經營這類船舶的航運業和海員的反對。70年代以後,更受到力圖發展本國商船隊的發展中國家的責難。這是因為:

(1)開放登記船的擴充套件妨礙了按常規登記船的發展和它在國際航運中的競爭能力。

(2)開放登記偏離了船舶與船旗國之間應具有真正聯絡的國際法準則。

(3)難以確定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的身份,不利於保持船舶標準、保障船員福利和防範海上欺詐行為。

(4)妨礙發展中國家發展自己的商船隊,特別是進入國際散貨市場獲得公平的載貨份額。因此,在1980年聯合國第五屆貿易和發展會議上有的國家終於提出取消開放登記的問題。後經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主持的專家會議、政府間會議和航運委員會第三屆特別會議審議,通過了將開放登記逐步轉變為正常登記的決議。1982年召開了兩次政府間籌備組會議,經過激烈爭論,最後通過了一項保留有各種不同意見的關於船舶登記條件的基本原則草案,提交給1984年7月16日召開的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會議審議,以通過一項相應的公約,促使開放登記逐步轉變為正常的船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