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刻膠
[拼音]:yiyi
宋代役法之一。南宋鄉村民戶為了減輕上戶輪差保正、保長的重役,自行結合,割田出糧,幫助當役戶,稱為“義役”。義役始於婺州(今浙江金華)、處州(今浙江麗水)等地。約在宋高宗趙構紹興年間(1131~1162),婺州金華縣長仙鄉的一些“大姓”,因輪派保正役而時起糾紛,乃創議合夥捐田一百畝,幫助當役者應差;每年三月舊保正將田移交給新保正,作為應役之資。由此,“義役”便在民間實行,並於紹興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吳芾的稱讚。大約與婺州義役同時,處州民間也實行義役,宋孝宗乾道時(1165~1173),知處州范成大言於朝廷,於是義役遂從兩浙路擴充套件到江東、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戶紛紛實行。義役的實行有所謂“義役規約”,各地雖頗不相同,但其主要內容是:
(1)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戶擔任役首,主持義役的實施,如收取役田租課,排定各戶服役順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設役首。
(2)役戶按年月順序輪流充當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長或戶長,義役田均給保正、保長或戶長,收取租課,以供服役費用。
(3)一都或一甲全體人戶按戶等高低割田或捐糧、錢,置義役田莊。有時地方官府亦買田支助。有的地區只由鄉戶自行按戶等商定服役順序,不置義役田;有的地區則集資僱人代役。
(4)有些地區在義役田租課有剩餘時,則另置新田,將舊田歸還原主。義役大都由鄉村上戶把持,實際上減輕了上戶的負擔。原來役輕或無役的中下戶,在上戶勒索敲詐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撓和破壞,負擔增重,以至破家蕩產,因而義役成為“不義之役”。
▸ 散文雕刻的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