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冢書
[拼音]:wujun liuguan
王莽新朝對六種經濟事業的管制措施,即鹽、鐵、酒專賣,政府鑄錢,名山大澤產品收稅和五均賒貸。這些措施於王莽即位的次年(公元10)起,先後公佈施行,合稱六筦(筦,即管,由國家經營管理之意),也稱五均六筦。其名稱是在當時託古改制的風氣下,由儒家劉歆以古文經《周禮》、《樂語》為依據而提出來的。王莽企圖表面上說要以此來限制商人對農民的過度盤剝,制止高利貸者的猖獗活動,但實際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專制主義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併為構成這一國家的政權基礎的豪族權門大謀私利。
六筦中,鹽、鐵專賣和政府鑄錢都系承襲漢武帝劉徹以來舊制。酒的專賣,武帝時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鹽鐵之議後廢除,改收酒稅,新莽時恢復專賣,規定賣酒毛利三分償付各種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費用,七分作為純利入官。名山大澤產品的徵課,過去亦曾實行。這時更規定,凡開採金、銀、銅、錫和採捕作為貨幣原料的龜、貝的工商業者,其產品不許在市場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報,錢府在一定時期予以收購。凡從事魚鱉、鳥獸等的捕撈獵取和從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業者及出售家庭副業產品者一樣,收其利潤的十分之一以為“貢”(相當於後世的所得稅),經營這些產品不向政府申報和申報時有隱瞞的,產品沒收,並罰一年勞役,以示懲誡。
五均賒貸,是政府對城市工商業經營和市場物價進行統制和管理,並舉辦官營的貸款業務。主要在幾個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縣。所謂五均,指均市價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謂賒貸,是由政府辦理借貸。當時將六個實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長安、洛陽、邯鄲、臨淄、宛和成都稱為五均市,原長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長改稱為五均司市師,其他郡縣設司市,大體由地方官兼任,統稱市官。市師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稱均官,錢府丞一人,又稱錢府官,分別掌管均平物價、收稅和賒貸事宜。
五均是武帝時平準法的發展,規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價格作基礎,按商品質量分為上、中、下三等標準價格,稱為“市平”。市場價格超過平價時,政府按平價出售商品,促使價格回落,市場價格低於平價時,則聽任自由買賣。對於五穀布帛絲綿等重要民用產品,如果滯銷,則按成本加以收購,使經營者不致虧折。賒貸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務之一。賒是借錢給城市居民作非生產性的消費,如祭祀喪葬的用費,不收利息,短期即還。貸是借錢給小工商業者作資金,期限較長,按借款者的純利潤額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說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時的經濟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時封建國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積極的效果。而新莽時政權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權所能控制,因此類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壞經濟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與地方政府、豪民富戶狼狽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實,操縱價格,盤剝百姓。平抑物價的市官收賤賣貴,甚至以賤價強取民人貨物。賒貸過期不還,便要罰作刑徒。官府收稅十分煩苛,飼養牲畜乃至婦女養蠶、紡織、縫補、工匠和商販直到醫巫卜祝都要收稅,連不事生產的城市居民也要納稅。而且條法苛細,處罰嚴酷,重的甚至要處死刑。廣大中小工商業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結果工商業遭到極大的破壞,五均六筦成了對人民的暴政。
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幾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2)才準備廢除,第二年新莽政權就告敗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