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戰鬥

[拼音]:xintuo touzi jigou guanli

[英文]:control of trust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中央銀行或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對信託投資機構的設定、業務範圍、活動方式和監督檢查等管制行為的總稱。

信託投資機構設立

經營信託業必須具備一定條件。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符合社會公眾對信託業務的要求、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等。在中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限於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並具備下列條件:

(1)確屬經濟發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業務管理人員;

(3)具有法定的實收貨幣資本金;

(4)符合經濟核算原則;

(5)具有組織章程等。

業務範圍限制

各國信託法規對不同信託投資機構的業務範圍都作了明確規定。在美國,聯邦儲備法允許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同時對其經營範圍實行嚴格的管制,其目的在於防止銀行通過信託業務進行大量的股票、債券投資。在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諮詢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上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來進行有特定物件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

業務經營管理

主要包括限制信託財產的種類,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規定信託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限制大批融資,規定信託資金的賠償準備要求等。中國信託機構的業務管理主要有:自有資本金的管理、計劃管理、比例管理、利率管理等。

監督檢查制度

為了維護信託法規的嚴肅性,對信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是主管機關的重要職責。監督檢查的主要物件是信託資產、信託業務狀況、法規政策執行情況、自有資本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