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約

[拼音]:laodong qunzhong jiti suoyouquan

[英文]:collective ownership by the working people

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組織的財產所有權,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法律表現,也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保護社會主義集體財產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對個體經濟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蘇聯通過1929年的農業集體化運動,大規模地建立了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國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則是在50年代對農業、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中國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根據憲法,包括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還包括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的異同

二者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中國的社會經濟基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一樣,按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都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國家所有權的唯一主體是國家;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則是各個集體組織。

(2)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無限廣泛並擁有國家專有財產;集體所有權的客體則不能包括國家專有財產並一般要受各自經營範圍的限制。

(3)各個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國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經營管理權,而集體組織則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和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無償呼叫和佔有集體財產。

(4)國家財產的取得包括社會主義國有化和國家財政收入,集體財產則沒有這些取得方法;集體財產的發生,除開始時的社會主義集體化和社員集資以外,主要是各個集體經濟組織的積累和擴大再生產,以及通過民事流轉取得財產(見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

農村人民公社各級組織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財產所

有權

保護人民公社各級組織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財產所有權,對於發展中國農業和對於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民公社的公社、大隊、生產隊都是各自財產的所有權的主體,獨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接受國家計劃指導的前提下,生產隊有權因地因時制宜地進行種植,有權決定增產措施,有權決定經營管理方法,有權分配自己的產品和現金,有權抵制任何領導機關和領導人的錯誤干涉。對於公社、大隊、生產隊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土地、山林、草場、灘塗和水面,牲畜、農具、農業機械和工業裝置,資金、物料、產品以及其他財產,都不容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無償呼叫和佔有。鑑於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國家和集體建設佔用土地,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理,並儘量不佔耕地。農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準出租、買賣和非法轉讓,以鞏固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

聯產承包責任制

根據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制定和實施的農村政策,生產隊在經營管理中普遍建立了各種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主要有:包乾到戶,即由承包戶包上交的徵購任務,集體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其餘產品全部歸己;包產到戶,即按戶承包生產任務,超額有獎,減產處罰,產品統一分配;另外,還有各種形式的專業隊、專業組、專業戶、專業工,聯絡產量計算報酬。

實行包乾到戶和包產到戶及其他各種生產責任制,並不意味著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改變,並不是分田單幹。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責任田、包產田等,其所有權都屬於集體,社員只有相應的使用權。社員的宅基地用於建築住宅。自留地、飼料地用於種植,由社員自行安排,收益全歸社員,但不得用來建房、開礦、燒磚瓦、葬墳等。責任田和承包田則必須在生產隊的統一經營下,按照承包合同種植作物。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責任田、承包田等,都不準出租、買賣和非法轉讓。

社隊企業

現稱鄉鎮企業,應當是社辦社有,隊辦隊有,聯合辦為共有,其所有權都不容侵犯。社隊企業利潤的使用,由公社、大隊等主辦單位的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分別報縣、公社(鄉)批准。除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新建企業外,主要用於農田基本建設、農業機械化和支援窮隊。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分配給社員或舉辦社隊福利事業。對完成和超額完成計劃的企業,則留給一定比例的利潤,作為企業基金。

城鎮集體企、事業和各種合作社所有權

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各種合作社,是中國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國營經濟的重要補充,在中小城鎮經濟結構中佔有很大比重。它們對發展社會主義的商品生產、商品流通,滿足人民需要,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保護城鎮集體企、事業和各種合作社的財產所有權和自主權,對於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城鎮集體企、事業,包括工業、商業、運輸業、修理服務業等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還包括醫療、托幼和劇團等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它們有的屬區、縣、局直接管理,即通常所說的大集體企業、事業;還有的則屬街道以下的企業和事業。

城鎮集體企、事業的所有權主體,是各個集體企、事業組織。它們經過有關機關登記,確立了對各自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的法律地位。

城鎮集體企、事業的所有權客體,一般限於經過登記認可的經營範圍,包括經營所需的全部固定資產、流動資金以及其他財產。

各個集體所有制單位對自己的財產,在遵守國家法令和服從國家計劃指導的前提下,有權獨立自主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在完成交稅和上交利潤任務後,對取得的利潤有權進行支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集體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其上級組織,都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