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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jinrong shichang guanli

[英文]:financial markets administration

國家對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進行的行政、法律和經濟管理的總稱。包括制定和頒佈金融市場管理法規;檢查和監督金融市場交易活動;審批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業務許可;以及採用經濟方式參與金融市場活動,調節金融市場供求,保持市場穩定。

管理體制

有三種:

(1)國家管理模式。如美國模式,它是根據國會立法設立專門管理金融市場的主管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直接履行法律賦予的管理職責,對國會負責,不構成政府的一個部門。

(2)政府管理模式。國家設立專門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但隸屬政府領導,構成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如日本的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隸屬於大藏省。

(3)自我管理模式。管理金融市場的專門機構為民間性的自律管理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管理許可權。如英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享有管理金融市場的權力和職責,但該委員會本身則是一個非政府性的管理機構。

管理職責

一般來說,國家管理金融市場的專門機構由具備相當經懸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櫚木檬Α⒒峒剖Α⑸蠹剖Α⒕梅治鱟搖⒙墒頭勺易槌桑渲饕霸鶚牽裹/p>

(1)制定和修改有關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的管理政策和發展方針;

(2)制定並解釋證券市場的各種法律和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3)管理一切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活動,制定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條件和標準,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調查、檢查和仲裁證券發行與交易過程中的各種不法行為和交易糾紛,執行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措施;

(4)作為全國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的資訊中心,組織和傳輸證券市場資訊;

(5)管理投資機構,有權檢查、監督金融市場各種機構投資人的業務經營。

管理形式

通過法律規範約束證券市場行為,以法律形式維護證券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是各國管理金融市場的基本形式。

(1)制訂證券發行方面的法律,將證券發行的條件、原則、發行申報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加以法律化。

(2)按照證券交易法管理證券交易活動。有價證券交易法的基本內容包括:a.證券交易組織者和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b.有價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程式和方法;c.對違反有價證券交易法的各種欺詐、投機行為的懲罰性條款等。

(3)制訂管理證券機構的法律,確定證券機構的經營原則、業務範圍和應盡的義務。

管理手段

金融市場上的經濟管理主要體現為中央銀行通過其政策手段影響金融市場的活動。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中央銀行為實施其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開展公開市場業務,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成為市場的一個重要參與者;另一方面中央銀行肩負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職責,它可以通過自身的業務和管理手段調節與管理金融市場。

公開市場業務、法定準備率和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調節巨集觀經濟的主要手段,同時也是調節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係的重要措施。儘管在這三大手段中,公開市場業務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最為明顯,其他兩項經濟手段只能以間接的方式影響金融市場執行,但從總體看,由於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居核心地位,當它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干預金融市場時,其效果往往是明顯的。

金融市場的自律性管理

金融市場交易活動是非常複雜和分散的市場活動,一般來說,單靠國家機構和中央銀行來管理金融市場上的證券投資活動是有限的,必須建立各種自律性管理組織實施證券市場的日常管理。所謂自律性管理,又稱自我管理,是自己管理自己的投資行為。即通過自願方式以行會、協會形式組織一定的管理機構,制訂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和管理規章,自我約束會員的證券投資行為。自律性管理組織通常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各種證券商協會,以及同業拆借公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