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瓦爾沃羅,J.de

[拼音]:sunhai peichang

[英文]:compensation for damage

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債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於權利人來說,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對於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亦即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有財產性的和非財產性的兩種。在財產性的保護方法中主要又有物權保護方法和債權保護方法兩種。物權保護方法主要是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債權保護方法主要是實際履行、回覆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罰金等(見債的不履行)。損害賠償本身是一種債權保護方法,所以在有些國家的民法中稱之為損害賠償之債。但是,當物權受到侵害時,例如所有人的財產已經滅失或損壞,從而不能從物權方面再返還原物時,所有人也可以從債權方面請求賠償損失。因此,損害賠償是一種使用範圍很廣的保護一方民事權利,使另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

請求權的根據

當權利人的權利遭到侵犯而又產生損失時,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產生根據主要有:

(1)侵權行為。這是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並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利時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例如傷害他人人身或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這種責任也叫合同外的責任,或非合同責任。

(2)不履行債務的行為。這是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時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例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從而造成承包方停工、窩工時,應負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也叫合同責任。

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也有一些不同之點。主要是:

(1)前者是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通常是合同關係)發生在前,而不履行債務的違約行為發生在後;後者則是侵權行為發生在前,然後在當事人之間才因此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非合同關係)。

(2)前者產生的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通常亦即指違約行為;而後者產生的條件是侵權行為人的違法行為。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雖然沒有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仍然要負民事責任。例如,仍然要償付違約金,仍然要實際履行。而侵權行為人(即加害人)如果沒有給受害人造成任何財產損失,一般就不負財產責任。

(4)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推定債務人有過錯,因此,債務人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無過錯。但是在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中,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加害人(債務人)有過錯。

損害賠償的性質

損害賠償的補償性

損害賠償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因此,必須堅持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和全部賠償的原則,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是指賠償損失的範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債權人設想的、實際並未發生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債權人由於賠償損失所得到的利益,在合同責任中不得超出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所能得到的利益;在非合同責任中也不得超出他的權利未受到侵犯前時的實際利益。債權人不能因為賠償損失而得到額外的收益。全部賠償原則是指債務人應當賠償債權人由於債的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債權人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均在賠償之列。債權人不能因為債務人的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而遭到損失。損害賠償的這種補償性質正是民事關係中等價有償原則的體現。只有在當事人所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補償時,才能體現民事財產關係的等價有償性,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才能鞏固社會主義企業的經濟核算制。損害賠償的這種補償性質賦予了這種民事責任形式以鮮明的民法特徵。而罰金則不體現這種等價原則,罰金的數額與實際上是否造成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無關。所以,罰金不僅是一種民事責任形式,而且也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形式,它具有鮮明的懲罰性質。這正是損害賠償與罰金、違約金的主要不同之處。

損害賠償的制裁性

損害賠償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質。債務人不僅不能因自己的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或侵權行為而得到任何經濟上的便宜,全部賠償債權人的損失還會給債務人帶來相應的或更大的經濟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和違約金一樣,應從企業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包乾分成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應從預算包乾的節餘經費中開支。這樣,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必然會影響債務人的財政狀況和職工的經濟利益。損害賠償的這種制裁職能可以刺激債務人去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能夠鞏固合同紀律,有利於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

違約損害賠償的附帶性

損害賠償在中國的債的不履行的民事責任中還具有附帶的性質。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賠償損失往往是不能完全代替實際履行的。許多產品是計劃調撥的,以支付貨幣為其形式的賠償損失往往並不能提供另外獲得合同標的物的機會。因此,計劃愈是詳盡、嚴格,能在市場上自由出售的商品、勞務和工作的範圍就愈小,現金賠償的補償效力也就愈小。債權人所需要的主要是提供實際的產品、勞務或工作,而不是營利。因此,在債的不履行中,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應當是實際履行,只有在實際履行是不可能、或者經濟上不合理、或者債權人不要求繼續履行時,才可以用金錢賠償來代替實際履行。這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同。在侵權行為中,金錢賠償是補償財產損失的最主要、最常見、最有效的手段。

賠償損失的範圍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應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在有些國家的立法中稱為積極損失,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於債務人的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而對債權人財產造成的減少和損壞;一是由於債務人的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而使債權人多支出的費用。失去的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在有些國家的立法中稱為消極損失,它是指如果債務人正當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或不實旋侵權行為時,債權人本來會得到的收入。這種“失去的利益”必須是在通常情況下可以預期得到的利益,所以它仍然是債權人實際的損失,而不是臆想的損失。

損失既可以是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以是給他造成的非財產損失,也稱精神損失,如給債權人的信譽及其他人身權造成損失。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允許用金錢來賠償精神損失,中國在立法上沒有這種規定,在實踐上也沒有這種作法。

損害賠償的責任要件

主要有: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違約)或加害人侵權行為的事實;

(2)債權人(受害人)損害的發生;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或加害人侵權行為與債權人(受害人)受到的損害有因果關係;

(4)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有過錯。無論債務人的過錯表現為故意或過失,一般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大小無關。

債權人的責任

為社會主義組織之間,一方由於不履行義務或侵權行為而給他方造成損失時,後者應盡力減少損失的發生。由於債權人未採取可能的措施或採取了錯誤的措施而使損失擴大了的,債權人也要對擴大了的損失承擔責任。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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