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革命
[拼音]:qinlü
中國宋代學者朱熹(1130~1200)在《琴律說》中提出的一個律學名詞。琴律的名詞雖然晚至南宋才出現,但琴律的實踐卻淵源於先秦鐘律和五絃琴、七絃琴的藝術。就其中的純律因素而言,則早在原始社會的“簧”中,已有蹤跡可尋。
《國語·周語》 載周景王(公元前 544~前520在位)時的樂官伶州鳩說過“度律均鍾”。三國吳韋昭註釋這句話:“均鍾”是先秦的一種弦律正律器。琴身木質,長七尺。張弦,用來調鍾。《管子》一書中“凡將起五音”的記載,可以和韋昭之說互證。《管子》的三分損益法只算到五音。簡略到存有未盡之意。對春秋時的編鐘測音研究證明:鐘律用管子五音為基礎,兼採純律三度的生律法;這隻在“均鍾”的效能與琴律相關時才有可能。先秦鐘律到秦以後失傳,但它的實踐卻在漢以後的七絃琴藝術中儲存下來。兩晉隋唐間,琴的藝術已有甚大發展,而琴的律學特點失載,北魏陳仲儒曾把琴五調與調律問題並提,但亦簡略不明。宋代進入了一個傳統學術的大整理的時期,才有朱熹《琴律說》的出現。但人們對琴律的認識只是到20世紀70年代後期,才在音樂考古學的新發展中引出有關律學研究的新課題。
琴律是一種非平均律的體系。在律制問題上兼含三分損益法和純律三度音系生律法。它是靈活運用兩種生律法、或稱複合律制的一種多變的體系。律制上的這種特點決定於琴徽的弦長比,琴的取音方法,兼採兩種律制的調絃法,並與琴調及琴的旋宮方法有關。其有關的律學特點如下:
徽位與琴律的取音方法
首先在於純律的特徵。中國的簧、壎、磬、鍾等古樂器,自石器時代至青銅時代即有純律的實踐;但至《曾侯乙鍾銘》(公元前433)出現以前,史料中並無表明純律數理邏輯關係的確切記載。可以明確看作純律計算方法的材料,只有琴工自古相傳的、確定徽位的“摺紙法”,亦即運算純律弦長比值的簡單整數比的計算方法。這種確定徽位的方法,到宋代才由朱熹的《琴律說》以概要的敘述反映於文獻材料。
徽位決定琴律在律制上的主要性質。它的13個徽位弦長比,形成如下序列:
其中,第三、六、 八、十一各徽,比值的分母為5。產生的各音為純律獨有。其餘各徽比值的分母可以析為2、3兩個因數,產生的各音則為三分損益法與純律三度音系生律法所共有。由於琴的各種取音方法,全部聯絡著琴徽的作用,因此三分損益法雖可存在於某些取音方法之中,但琴律仍是一種以純律傾向為主的複合律制。
琴上取音有散、按、泛3種方法。散聲是空絃音;按音也叫實音,是左手按弦、右手彈奏發出的音;泛聲是左手指當徽位處虛觸琴絃、右手彈奏促使琴絃發生分段振動,因而產生的泛音。這3種取音方法構成了琴律在律制應用上的全部可能性。
琴律的散聲各弦調律情況分別決定於兩大類不同的“調絃法”,或為三分損益法,或為純律三度音系生律法;但按三分損益法調絃時,也只能約定各個散聲的律高,而不能決定琴律的全面的律制特點。琴律的按音雖可按照三分損益法的弦長比確定“徽分”(一定的兩個徽位之間,按十等分來決定其間佔若干分的按音位置);但按音在當徽之處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必然產生純律音程,而某些徽分則仍然產生純律音程。琴律的泛聲則由徽位約定,只能使曲調中的各音符合純律結構。因此,琴徽決定著琴律的以純律為主的律制傾向。
琴律及其兩類調絃法
七絃琴的調絃法脫胎於古代的五絃琴。後世尊為“正調”的調絃:徵、羽、宮、商、角的序列是最古老的一種五音弦序。增為七絃之時,六、七兩弦實際只是一、二絃的高八度的重複。
各種“琴調”都以正調為準則,傳統上存在兩大類的調絃法。按正調的五音弦序說:第 1類即《管子·地員》所載的調絃法,它的特徵是二絃(D)和五絃(A)的散聲略高。第 2類即琴家所傳的“仙翁法”,它的特徵是二絃(D)和五絃(A)的散聲略低。用音分數可以比較它們的差別如下:
這兩種調絃法雖在琴家手中世代相傳,但其來源已難考定。根據《管子·地員》的記載,已知先秦均鍾即有第1種調絃法;根據《曾侯乙鍾銘》中的“索商”(二絃)為 182音分的D,“嶳”(相當於五絃音高)常為884音分的A,可知先秦至遲在春秋戰國間即應有第2種調絃法。但由於七絃琴刊本的晚出,直到明代以至晚近,才得見到有關這兩種調絃程式的詳細記載。第 1種可見於1557年蕭鸞所輯《杏莊·太音補遺》的“和絃”部分以及今本《古琴初階》。第 2種可見於1547年楊嘉森所輯《琴譜正傳》的琴論部分以及《古琴初階》所載“仙翁法”。
這兩種調絃法的空弦散聲,原則上分屬兩種單一律制,但在琴律各音的綜合運用中仍然得出複合律制的結果,使琴律在律制問題上與調絃法並無直接對應關係。第2種調絃法雖可稱之為“純律調絃法”,但在恰當徽分上仍可奏出三分損益律的音調;甚至在徽位上取按音,亦可產生四弦9徽204音分的D,二絃13徽接近408音分的E、五絃13徽接近1110音分的B。第1種調絃雖可稱之為“三分損益調絃法”,但純取徽位上的按音,卻可比純律調絃法得出更為完備的各種純律音程。
琴律與律名、律位
先秦鐘律原屬均鍾所用的律名,自秦代以後至1978年曾侯乙鍾出土前,久已失傳。魏晉以來,七絃琴上通用的律名一般是以二絃散聲為黃鐘的三分損益律十二個“正律”的名稱。除了因琴派之異,律名與弦序的對應關係時有不同外,十二律名並無區別。但這些通用的律名在琴上並不嚴格表示一定律高,而只表明一定“律位”(大體上律高相近的、異律同位的同名各音)。
(1)從琴上取音看,朱熹《琴律說》稱一弦11徽E音(386音分)為姑洗;而姑洗作為三分損益律的律名應作E音(408音分)。
(2)從調絃法看,同為純律調絃法,《琴譜正傳》的七絃散聲D音(204音分)與一般的“仙翁法”七絃散聲D音(182音分),也都按照異律同位的原則同稱“清太簇”。
(3)從生律法的角度看,三分損益的仲呂應是#E音(522音分,即比F音高一古代音差之律),不能復生黃鐘C音,但琴律中的仲呂(三絃F音)卻可復生黃鐘,這兩個律高在琴上可以同稱“仲呂”。
琴上所用的律名具有複合律制的特點,並不表示單一律制的確定律高,正如先秦鐘律中的宮商字一樣,其內涵只是用來概括異律同位現象,實質是一種律位名稱。
琴律與琴調
琴調因各弦散聲的階名實質而異。不同的琴調都從正調(徵、羽、宮、商、角……)的弦序變出(“緊”──升高、“慢”──降低有關各弦)。採用不同的琴調,只在不同程度上與特定琴曲的調高、音階、調式、直至特殊的表現效能有關。正如正調的本身不與兩類調絃法直接相關一樣;一般的琴調也與律制問題沒有直接關係。也有某些琴調專屬某種律制的調絃法。諸如姜白石琴曲《古怨》的“側商調”,在調絃程式上具有精密規定,確屬純律的調絃法。傳統琴論中雖然常將琴調問題歸入琴律範疇,實質上琴調一般屬於樂學理論問題而不與律學理論直接相關。但在不同琴調涉及琴曲旋宮問題時,它們的調律問題就呈現出種種複雜情況,而將在律制問題上以不同程度相關聯,這種情況屬於琴律理論的深入探討問題,卻已超出了琴律理論基本原則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