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拉·瓦萊,F.

[拼音]:xintuomasizhuyi faxuepai

[英文]:neo-Thomist school of law

以繼承和發展中世紀神學家、經院主義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法律思想為特徵的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又稱新經院主義法學派。1879年羅馬天主教教皇利奧十三世(1810~1903)宣稱阿奎那的學說是羅馬教廷的最高思想權威。新托馬斯主義法學也就是梵蒂岡的法律思想。該派的一個基本概念是自然法,因此它在法學著作中也往往被列入廣義的新自然法學派。

20世紀初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主要代表是瑞士法學家V.卡特賴恩(1845~1931)。象老托馬斯主義者一樣,他將自然法解釋為極少幾條最一般的準則,認為人類義務的最高原則是對上帝、對同胞和自己,都應遵守使自己適合作為一個理性存在的秩序;自然法的原則,就是“公平待人”;違反自然法的實在法是無效的;私有財產制是合乎人性的,神聖不可侵犯的。

20世紀中葉新托馬斯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還有法國哲學家J.馬裡丹(1882~1973)、德國法學家H.羅門(1897~)、比利時法學家J.達班(1889~?)、法國法學家M.維萊等。他們雖然仍將法的本質最終歸結為上帝的意志,但他們的學說不僅不同於老托馬斯主義法學,而且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也有很大不同。為了適應戰後西方世界的條件,他們將神學法律思想與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人權、人道主義和改良主義等結合起來。馬裡丹基本上根據阿奎那的學說,將法劃分為永恆法(上帝法)、自然法和實在法;萬民法或國際法則介乎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認為自然法是人權的哲學基礎。從本體論說,自然法是依靠人的本性,有關人的行動的理想秩序;從認識論說,自然法並不是通過理性或概念判斷得來的知識,而是通過人類本性傾向而得來的知識。羅門認為,嚴格意義上的自然法只包括行善避惡和公平待人兩項準則。達班把神學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概念結合起來。他強調實在法的規範性和強制性,但又認為自然法支配實在法,即實在法雖然可能補棄或限制自然法,但不能違反自然法,不道德的法律應當受到譴責。

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往往將團體法學派(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列為新托馬斯主義法學的支派。該派主要代表是法國公法學家M.奧裡烏(1856~1929)和G.勒納爾(1876~1944)等人。奧裡烏主張多元論政治學說,認為資本主義社會中各種團體,如家庭、教會、工會、企業主組織等,都是社會有機體,是道德和法律人格化的體現。勒納爾進一步將奧裡烏的學說與新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學說以及羅馬教會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所提倡的組合國家(corporate state)聯絡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