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掇瑣

[拼音]:Zhongguo Renmin Yinhang

[英文]:People’s Bank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也是中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其他各地人民民主政權原來建立的銀行,都分別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在各地區的分支機構。其後,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全國集中統一的國家銀行。它的分支機構遍及全國城鄉。在1978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金融行政管理和貨幣發行的職能,又從事信貸、結算、儲蓄、外匯等業務經營活動,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職能於一身。1979年以後,相繼恢復和建立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1949~ )和其他金融機構,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也經營信貸業務。這些專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分擔了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部分金融業務。但是,中國人民銀行仍辦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業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作用,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兼辦對企業的存貸款業務和儲蓄業務;另外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辦原來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其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巨集觀決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包括對銀行系統內以及社會資金活動的管理;掌管貨幣發行,保持貨幣穩定。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和擬訂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經批准後組織執行;

(2)掌管貨幣發行,調節市場貨幣流通;

(3)統一管理人民幣存貸款利率和人民幣匯價;

(4)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

(5)管理國家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6)代理國家財政金庫;

(7)審批金融機構的設定和撤併;

(8)協調和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

(9)管理金融市場;

(10)代表中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設總行,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按行政區設定,負責在轄區內調節信貸資金和貨幣流通,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承辦上級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為強化中央銀行的職能作用,成立中央銀行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審議和討論金融工作的重大問題,如審議年度國家信貸計劃、現金收支計劃和外匯收支計劃中的重大問題;討論重要的金融政策問題,包括利率、匯價的較大變動;確定金融機構的設定撤併和專業銀行之間業務分工的原則,以及有關經濟全域性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參考文章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