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的能動性

[拼音]:ziyuanshui

[英文]:resources tax

一般指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的地面、地下和海洋等方面的自然資源而徵收的稅。有的國家勞動力缺乏,因此對超額使用勞動力者課稅,這種稅也可看作是一種資源稅,是對人力資源課徵的稅。

在歷史上,土地曾被廣泛地當作資源稅的徵收物件,因為土地是一種比較確實和恆久的資源。當代有些國家仍然徵收“地稅”,而地稅的內容已不僅限於土地,還包括漁業、礦產、森林等等。也有一些國家把土地作為財產稅的課徵物件,而把礦產、森林等單列稅目作為資源稅的課徵物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石油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資,同時石油的級差收益又比較大,所以,不少國家都對石油開採業徵收多種形式的資源稅。各國對礦產、石油等資源徵稅的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

(1)按採礦區面積徵收;

(2)按產量或銷售收入徵收;

(3)按資源豐瘠情況徵收。

中國近代的資源稅

中國自然資源豐富,勞動人民很早就掌握了礦產的開採冶煉技術。由於金銀銅是鑄造貨幣的材料,鐵銅鉛等是製造武器的材料,自西周起,中國曆代王朝為了維護自已的統治,大都實行礦冶官營政策(見中國古代礦政和礦業),很少允許民營,因而也未開徵資源稅。明末清初,這種礦禁政策同商品經濟的日漸發展產生了很大矛盾,不得不放寬對民營的限制。清康熙十四年(1675)頒佈《開採銅鉛之例》,規定:“採銅鉛以十分內二分納官,八分聽民發賣”。納官的二分稱“礦稅”,實際就是以礦產品為課徵物件的、帶有資源稅性質的稅。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繼續徵收礦稅,分為礦區稅、礦產稅、礦統稅三種。礦區稅實際是資源稅,它按採礦區域面積分期繳納。1927年,國民黨政府將礦產稅與礦統稅合併為礦產稅,1930年公佈礦業法後,又規定礦商應交礦區、礦產兩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停徵礦稅。1984年10月1日,國務院決定開徵資源稅。納稅人是從事開採應納資源稅產品的國營、集體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額。中國資源稅的特點是:

(1)徵稅範圍為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2)採用超率累進稅率。徵收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開採資源者因資源條件不同而獲得的級差收益。銷售利潤率一般說是自然資源級差收入的綜合反映,因此,資源稅的稅率採取按銷售利潤率超率累進的辦法確定。銷售利潤在12%以下的免徵,超過12%的部分按分級超率累進辦法徵收,從而既考慮了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重要因素,又照顧了因主觀努力而多取得的收益,調動企業降低成本和增加盈利的積極性。

參考文章

建材生產企業如何自行代扣代繳資源稅?財務稅務關於資源稅的問題財務稅務房地產企業代扣砂石料資源稅嗎?--各地區不一樣!財務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