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拼音]:boke zhidu

中國新疆維吾爾族地區歷史上以“伯克”統領地方事務,具有封建領主制性質的政治制度。“伯克”系突厥語的音譯,意為“王”、“首領”、“頭目”、“統治者”、“官吏”以及“老爺”、“先生”,在新疆,是維吾爾族地方官吏的總稱。一般認為唐代文獻上的“匐”即是“伯克”的異譯。古代維吾爾族中即有“伯克”這一名稱,它是世襲官職,一直延續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亂時,根據新疆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等特殊情況,任命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為四品官,噶匝納齊為五品官,並宣佈“其餘各城,具一體辦理”,從此,伯克制度在維吾爾族地區便逐漸確定、沿襲下來。後來,清朝政府廢除了伯克的世襲制,給伯克們加以三品至七品的品級,並授予一些特權,而實際權力則掌握在各城參贊、辦事、領隊等大臣手中。伯克的俸祿是按品級高低授予土地和勞動力來體現的,如三品伯克,給200帕特瑪(一帕特瑪合四石五斗)籽種地畝,種地人100名;四品伯克,給150帕特瑪籽種地畝,種地人50名;五品伯克,給100帕特瑪籽種地畝,種地人30名;六品伯克,給50帕特瑪籽種地畝,種地人15名;七品伯克,給30帕特瑪籽種地畝,種地人8名,等等。

伯克的名目多達30餘種。根據其職務,大體可分為7類:

(1)管理政府事務的伯克。如阿奇木伯克,統理城村大小事務,職繁權重,是各伯克中權位最高的。其助手為伊沙噶伯克,亦稱伊什罕伯克。

(2)管理田賦、租稅、水利及園藝的伯克。如噶匝納齊伯克(管理地畝糧賦)、商伯克(管理徵輸糧賦)、密喇布伯克(管理水利疏浚、灌溉等事務)、巴克瑪塔爾伯克(專管果園事務)。

(3)管理匠役等手工業勞動的伯克。如訥克布伯克。

(4)管理商務的伯克。如克勒克雅喇克伯克(管理商賈貿易,徵稅)、巴濟吉爾伯克(職理稅務)、巴匝爾伯克(管理市集事務)。

(5)辦理民刑事務,維護社會治安的伯克。如哈子伯克(總理一切刑名事務)、帕察沙布伯克(巡緝奸宄,捕防盜賊及提牢諸務)。

(6)管理軍事、交通等事務的伯克。如哈喇都官伯克(安設臺站,修整兵械)。

(7)管理宗教與教育的伯克。如茂特色布伯克(管理經典,整飭教務,參與民事)。

各城的伯克無固定名額,根據城市的大小、事務的繁簡而設定。同一職務的伯克,品級不盡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朝政府利用這些伯克對新疆維吾爾族地區進行統治。

伯克對維吾爾族人民的剝削和壓迫十分殘酷。他們都有一定數額的親隨或家僕,其土地全靠徵用無償勞役耕種。一切苛捐雜稅,都中飽私囊。伯克為入京晉見皇帝,對各城、村攤派誅求,無所不要。他們還壟斷水利,囤糧貴賣,私用肉刑,妄殺人命,奸佔婦女,橫行鄉里。

光緒十年(1884),清朝政府將新疆改建行省,廢止了維吾爾族地區的伯克制度,代之以州縣制。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級,以“士紳”相待;有的伯克還充當州縣衙門的書吏或鄉約。因此,伯克的勢力和影響延續了很長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