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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danyi teshu pubian

[英文]:singular, particular and universal

表示事物辯證聯絡的特徵、形式以及對這些聯絡的認識階段的辯證法範疇。單一是指空間和時間上確定的、有限的事物,是事物的個體性、獨特性;事物所特有的質和量的規定性;由此而展示出來的事物之間的區別性、相對分離性。普遍則反映事物之間的依賴性和統一性;某類事物中的共同屬性;許多單一現象存在和發展的規律。特殊是單一中包含的與普遍直接相聯的特性,是若干單一現象中的普遍;它兼有單一和普遍的雙重屬性,是單一和普遍相互聯絡和轉化的中介環節。

對三者關係認識的歷史發展

一與多、統一性和多樣性,在古代就是自然哲學的一個基本問題。古希臘唯物主義哲學家,多半是在某種個別的東西(如水、火、氣等)之中尋求萬物的普遍基礎。他們所理解的一般和普遍,還沒有擺脫感性材料的束縛。古代大多數唯心主義哲學家把普遍理解為抽象的範疇和理念,在本質上割裂了單一和普遍的聯絡。例如,畢達哥拉提出“萬物皆數”的思想,把數理解為創造萬物的最普遍原則。柏拉圖把理念看作事物的共相,認為事物是理念的摹本,把理念看作是獨立的存在。亞里士多德批判了柏拉圖的理念學說,把單一和普遍的關係表述為第一性實體和第二性實體的關係,認為個別先於一般,是一般存在的基礎。但他不適當地誇大了個別和一般的區別,認為在可感覺的個別事物之外有一個“一般的東西”。I.康德把普遍性限定在理性範圍內,認為經驗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只有把個別感性的認識納入人的先驗圖式之中,才能使之具有嚴格的普遍性。G.W.F.黑格爾較全面地揭示了單一和普遍的辯證關係,他區分了“抽象的普遍”和“具體的普遍”,認為具體的普遍是包含著個別、特殊的無限豐富性的普遍。他還探討了由單一過渡到普遍的中間環節,認為特殊在自身中直接把個別和普遍兩環節聯絡起來。但是,在黑格爾看來,真正普遍的東西僅僅是精神、觀念。

單一、特殊、普遍的客觀性

單一、特殊、普遍是事物之間的客觀關係,三者不是彼此隔絕的,而是統一整體中的不同方面。單一、特殊、普遍的概念是對事物的這種客觀關係的反映。客觀世界是由無數單一現象構成的,各種現象具有相互區別的特殊。但是,這些相互區別的事物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聯絡著的。現象之間的普遍聯絡,決定了事物或過程間的本質上的共同性以及它們在發展過程中所共有的規律性。現象之間的聯絡具有多種多樣的性質,事物之間具體特性的聯絡表現為這些事物發展的特殊規律,物質的普遍特性的聯絡表現為物質發展的普遍規律。不同層次的規律性(普遍)把許許多多個別的東西結合為一定的系統。例如,在生物關係中,一些單個的植物和動物(單一)按其類別結合為相應的種(特殊)和屬(普遍);在社會領域裡,每一具體的社會經濟形態都有其特殊的發展規律,但各種社會經濟形態又都有共同的經濟規律。單一、特殊、普遍在現實中是相互聯結的。

單一、特殊、普遍的辯證關係

單一和普遍作為客觀事物的屬性,統一地存在於具體事物之中,任何具體事物既是個別又是一般。單一的東西一定與普遍的東西相聯而存在,一般的東西只能存在於單一的東西之中。一般作為單一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只能通過個別而存在,單一是現實的普遍性存在的必要形式。普遍規律的作用存在於單一中並通過單一表現出來,任何新的普遍的形式(規律性)在現實中總是以新的單一的形式的產生為前提,例如遺傳過程中的變異產生新的物種。自然界由低階向高階進化的普遍規律性,正是通過不斷地產生越來越多新的單一的形成物而表現出來。作為事物的本質和規律性的普遍,並不是與特殊和單一絕對對立的抽象的同一,而是差別中的具體的同一,是自身體現著特殊個體、個別東西的豐富性的普遍。另一方面,單一總是某種具有普遍規律性的過程的產物,單一的出現、變化和消失總有其一定的普遍起作用的條件。單一是質和量的具體的統一,它具有同類事物的質,並以此作為它自身的量的表現的客觀基礎。

單一和普遍是辯證的對立面,二者相互聯結又相互區別。“任何一般都是個別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質)。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個別事物。任何個別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等等”(《列寧全集》第38卷,第 409頁)。單一和普遍的差別性是由單一的屬性決定的。事物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可重複性和不可重複性的統一,單一性是事物的不可重複性,在現實中找不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個別事物由於它在客觀世界中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而具有各異的特徵。事物的不可重複性服從於時間的不可逆性原則。一般是指事物發展的必然性和可重複性。事物發展的偶然性和不可重複性不可能包括在一般之中。一切科學理論都是關於一般的知識,科學的規律、範疇是對具體的事物本質的抽象和概括,它捨去了事物的非本質因素。因此,任何概括都只是近似地、不完全地包括那些單一的事物。

普遍和單一的相互聯絡和轉化,以特殊為中介。作為哲學範疇的特殊,既具有單一性,又具有普遍性,它自身是單一與普遍的統一。特殊對於單一來說是普遍,特殊對於普遍來說又是個別。特殊作為普遍與個別的統一,是在同個別和普遍的相互聯絡中表現出來的。普遍通過特殊存在於個別之中,個別通過特殊而包含普遍。普遍和特殊的關係在《邏輯學》上表現為“類”和“種”的關係。在生物學上,生物為一般,動物和植物是特殊,而對於動物這個特殊來說,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是單一。因此,特殊是普遍分化的產物,是由普遍過渡到單一個體的中間環節。當普遍過渡到單一時,普遍的東西就轉化為單一的內在本質屬性,使單一成為隸屬於一定種(特殊)的個體。

單一、特殊、普遍在思維中的運動

思維的辯證法反映客觀事物的辯證法,單一、特殊、普遍的關係反映在思維中並構成思維運動的形式。人類認識發展的途徑總是由單一、特殊到普遍,又由普遍到特殊、單一。人們認識事物是從單一開始,認識了一個一個的特殊的本質,才能認識到普遍的規律。史前時期的人,已經知道摩擦是熱的一個源泉,這是單一的判斷。幾千年後,人們認識到一切機械運動都能借摩擦轉化為熱,這是一個特殊的判斷。後來,人們又發現,任何一種運動形態都能夠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間接地轉變成其他的運動形態,這就是普遍的判斷。普遍寓於單一和特殊之中,認識單一和特殊是認識普遍的基礎。但是,認識運動到此並未完結,認識了事物的普遍規律,還要從普遍到特殊和單一。在單一──特殊──普遍和普遍──特殊──單一的不斷推移、迴圈往復的辯證運動中,認識的內容日益深刻地反映發展著的客觀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