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

[拼音]:qiye liuli

[英文]:profits retained within the enterprise

中國對企業實現的利潤在扣除所得稅和利潤上交款項後,留在企業自行支配使用的部分。

中國的企業留利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企業實現的利潤,依稅法繳納所得稅等稅收和扣除分配給企業所有者的利潤或股息等以後的餘額。這一概念適用於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各種合資合作和聯營企業。狹義是就國營企業而言,其內容因利潤分配體制不同而異:

(1)在完全的統收統支財政體制下,沒有企業留利;

(2)在企業基金制下,指企業完成國家規定指標後,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部分;

(3)在利潤留成、盈虧包乾制度和承包經營責任制下,指企業完成上交承包或包乾利潤後的餘額;

(4)實行利改稅以後,指企業利潤繳納所得稅、調節稅後的餘額。對稅利分流試點企業則是指企業實現的利潤扣除向作為政權機關的國家繳納所得稅和向作為企業所有者的國家上交利潤或支付股息後的餘額。

用途

(1)國營企業在1983年以前,主要用於生產發展、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三個方面;1983年利改稅以後主要用於生產發展、新產品試製、後備、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五個方面。

(2)城鄉集體企業有的比照國營企業辦法,有的則根據具體情況用於建立公積金、公益金等方面。

(3)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設立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

單項留利

除正常留利外專項留給企業或用於指定用途的部分,允許在繳納所得稅的利潤中抵留,實際上是專項稅前扣除專案。主要包括:

(1)留給企業綜合利用治理“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生產的產品盈利淨額;

(2)提前還清基本建設借款留給企業的利潤;

(3)承攬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4)轉讓技術收入不足30萬元以下部分全部留給企業;

(5)歸還基本建設和各種專項借款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及職工獎勵基金(1990年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