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索爾,J.S.

[拼音]:liangshi jiage

[英文]:grain price

在中國,包括糧食收購價格、糧食調撥價格、糧食零售價格、糧食市場批發價格和集市糧價。

糧食收購價格

國營糧食企業向農民和國營農場收購糧食的價格。其基本形式有糧食統購價格、糧食超購價格、糧食定購價格、糧食議購價格等。

(1)糧食統購價格。1953~1984年,中國對糧食實行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簡稱統購統銷),不允許私商自由經營,目的是為了穩定糧食供求關係,穩定市場物價。根據糧食統購政策要求,生產糧食的農民和國營農場必須按規定的品種、數量、價格把餘糧賣給國家。

(2)糧食超購價格。1960年以後中國曾多次實行對農業生產者超過基數(政府下達的收購計劃基數)部分出售的糧食實行加價獎勵辦法。糧食統購價格加上加價獎勵部分形成糧食超購價格。糧食超購價格仍低於集市價格,這部分糧食也向農民規定了交售任務。

(3)糧食定購價格。1985年中國取消了對糧食的統購,改為合同定購,定購的價格由國家確定,按“倒三七”比例計價(即三成按原統購價,七成按原超購價)。這一價格水平同1984年的統購價和超購價平均水平基本持平。1990年11月,國家合同定購改為國家定購,國家合同定購價改為國家定購價。

(4)糧食議購價格。1962~1968年國營糧食企業曾開展過糧食議購業務,出現糧食議購價格。1979年經濟體制改革後恢復了糧食議購業務並有迅速發展。在國家完成糧食統購、超購任務後,開展議購業務,對於活躍市場,滿足各方面需要起著重要作用。糧食議購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略低於市價。國家通過對糧食議購價格規定最低保護價和最高限價或者規定經營議銷糧食企業的利潤水平進行干預,通過國營糧食企業的吞吐調劑控制議價水平。

糧食調撥價格

指國營糧食經營系統內部調撥糧食的結算價格,一般由收購價格或中轉企業進貨價格加流通費用組成。糧食調撥價格分為省際之間調撥價格和省內調撥價格兩種。前者一律按發貨省省會所在地同等質量的購價按質論價後,再加規定的經營費用作價;後者一律按發貨方縣城所在地同等質量的統購價格按質論價。糧食副產品按統購價調撥,無統購價的按同等質量統銷價調撥。

糧食零售價格

指中國國營糧食零售企業向城鄉消費者供應的糧食價格。它直接關係人民生活,政策性很強。糧食零售價格包括統銷價格、議銷價格等形式。前者是1953年糧食實行統購統銷時,以當時的零售價格為基礎制定的價格。國家儘管多次提高糧食收購價格,但為了不影響城鎮人民生活,統銷價格一直很少調整,造成的購銷價格倒掛,其差價款由國家財政負擔。後者是國營糧食企業為了搞活市場,方便群眾,在議購價格基礎上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的零售價格。

糧食市場批發價格

1989年以後,中國許多地方出現了糧食批發市場。在糧食批發市場上成交的糧食價格稱作糧食市場批發價格。它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受供求調節,屬於市場調節價。

集市糧價

中國農民完成糧食國家定購任務後,在集市上出售剩餘糧食的價格。它受供求調節,屬於市場調節價。經濟體制改革前,集市主要在農村;改革後逐步發展到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