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永(1903~1959)
[拼音]:hemai
中國古代各封建王朝官府向民間購買所需物品的措施。初稱和市,後稱和買,指糧食以外的物品購買;官府購糧則稱和糴。狹義的和買專指宋代盛行的綢絹預買。和買原取“事須兩和”之義,即自願交易,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官府所出錢價僅有虛名,實際上成為一種變相的賦稅。
南齊武帝永明五年(487),詔令各地出庫錢收買米絹綿布等農副產品,這是大規模和市的開始。唐代以至宋初官府收購手工業產品仍稱和市。宋太宗末,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創議由政府出錢向民間預買綢絹。辦法是:春季將錢貸與農民,到夏秋間農民以綢絹償還,稱為和預買或和買。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又陸續在各地推行。目的是保證軍需絹綢的及時供應。預買時按高於市價的優待價折算,貸款也不計利息,客觀上有救濟春荒、限制高利貸的作用。增數抑配,賤價計值,都予禁止。宋仁宗寶元后,因西邊用兵,財政困難,於是改給鹽七分、錢三分,民戶受到損失。徽宗祟寧三年(1104),右僕射、太師蔡京(1047~1126)當政,既不給錢,也不給鹽,人民卻須從商人手中買絹輸納於官,和買實際已變為公開的勒索。南宋政府用絹有限,建炎三年(1129)起,令人民以錢繳納,名和買折帛錢,它的性質已與和買絹帛完全相反。折帛錢成為政府稅收。政府欲增收,則折價愈來愈重。如紹興元年(1131)每匹折錢2000錢,七年增至8000錢。東南各路的折帛錢竟成為稍低於鹽利而多於酒利的一項重要收入。有時農民出了折帛錢,官府還行“和買”,但不償價值,憑空科取,交納稍遲,鞭撻隨之,擾民特甚。
元代的和買已泛指官府對各種物資的議購,但和買諸物都不付或只付很少的代價,甚至強買商民所無的物品。雖屢令禁止,無補實際。明初曾一度改革和買之弊,官府缺用之物依時價“兩平收買”。後來其弊又如故,和買又變成強買。當時的和買也稱採辦,凡是官府需求的物品,按議定價格向商人採購。但出錢同樣是虛有其名,採辦也成為藉端勒索的名目。“召商置買,物價多虧,商賈匿跡”。至此和買已由直接掠奪小生產者發展為勒索商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