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土地法令(1787)

[拼音]:Alabo Huobi jijin Zuzhi

[英文]:Arab Monetary Fund,AMF

阿拉伯國家聯盟成員國為加強經濟與金融合作而創辦的區域性金融機構。1976年4月阿拉伯國家經濟委員會在拉巴特召開會議,討論並批准成立阿拉伯貨幣基金組織協定,1977年宣告成立。總部設在開羅,1979年遷至 阿布扎比。該組織只限於阿拉伯國家參加。

宗旨

(1)探討和制定會員國間金融合作的方針和方式,以促進阿拉伯經濟一體化的早日實現和各會員國的經濟發展;

(2)對會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進行調節,取消彼此間對經常專案支付的限制,促進阿拉伯國家之間的匯率穩定,從而加速貿易發展;

(3)擴充套件阿拉伯金融市場,推廣作為記帳單位的阿拉伯第納爾的用途,為發行統一的阿拉伯貨幣創造有利條件。

資金來源

主要是會員國繳納的份額。基金組織最初核定資本總額為2.63億阿拉伯第納爾(1阿拉伯第納爾等於3特別提款權),分成5260股,每股為5萬阿拉伯第納爾。

業務活動

(1)向國際收支出現逆差的會員國提供短期和中期貸款,併為其借款提供擔保,以增加會員國的借款能力。為彌補國際收支逆差,會員國可提取借用其繳納資金的75%,或借用全部繳納資金,但均需在3年內還清。此外,會員國還可以從基金組織獲得其他貸款,但在1年內其額度不能超過其繳納資金的2倍,而且,在任何時候,貸款餘額也不能超過其繳納資金的3倍。一般貸款須在5年內償還,延期貸款在7年內償還,貸款利息按特許的統一利率計算,期限越長,利率越高。

(2)協調會員國的金融貨幣政策,就會員國的經濟狀況交換意見,磋商解決存在的問題。

(3)管理會員國存放的資金。

(4)對會員國的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援助,如幫助制定銀行法規、穩定貨幣計劃和外匯改革方案,蒐集和處理有關金融經濟統計資料等,目的是使所有成員國的經濟和社會均衡發展,逐步實現阿拉伯經濟一體化。

組織機構

(1)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阿拉伯經濟一體化和會員國之間貿易自由化政策。董事會由會員國各委派一名董事和副董事組成。董事和副董事任期5年,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如果半數會員國或擁有半數投票權的會員國要求開會,或根據執行理事會的要求,董事會可隨時召開會議。不論認繳資本多少,每一個會員國均有75票表決權。此外,每認繳一股資本,便增加一票。

(2)執行理事會,為負責日常業務工作的常設機構,由董事會任命的總裁和選舉的8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阿爾及利亞和沙烏地阿拉伯各有一名常務理事,其餘6名常務理事由會員國根據其利益組成6個集團選舉產生,一個集團推選一名。

(3)總裁,為執行理事會主席,任期5年。總裁設立並領導貸款委員會和投資委員會,以便制定信貸和投資方針,向執行理事會提出信貸和投資的具體方案。